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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城市供排水管理中心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来源: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时间: 2024-05-22

1、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1)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2)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2、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

(3)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4) 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5) 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活动。

3、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未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且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