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峄城区城市供排水管理中心工作规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我单位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中心自来水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管理中心水质合格率执行建设部对国家县级城市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6.6%以上;
其中(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98.5%;(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98.5%;(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98%;(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96%;(5)其余26项合格率92%。
三、管理中心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并实行管理中心自检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10NTU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2NTU以内。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员原始记录。
3.化验中心抽检。根据国家(GB5749-2006)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管理中心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并不定期的对各水厂水质、管网水质进行抽样化验。
4.接受疾控中心及相关单位对管理中心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