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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翰林小学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时间: 2023-07-11


接受信息公开咨询机构:峄城区翰林小学办公室

接受咨询时间:9:0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书面咨询通讯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榴园东路

邮编:277300

联系电话:0632-7559288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分类、范围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务信息:

1. 学校概况

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性质、主管部门、办学地点、联系方式、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师资水平、荣誉奖励、历史沿革、专业设置及特色、学生就业情况。学校机构设置及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单位领导及分工情况。

2.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学校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实习实训管理、考试管理等。

3.规划统计

主要包括:规划计划,学校综合、专项发展规划;学校学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任务;各项规划、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完成情况。统计数据,学校年度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等;学校年度质量报告。

4.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各项财务信息。

5、招生录取

主要包括:招生信息、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电话、录取信息

6、教育教学

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活动等信息。教科书和教辅材料选用、使用目录信息。教学研究活动、成果等信息。

7.教师管理

主要包括:教师招聘,本校的教师招聘计划;拟聘用人员名单等。评先树优对教师县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

8. 学生管理

主要包括:学生资助适用于本校的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指南等。评先树优,对学生县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加分保送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

9. 体育美育

主要包括: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

10.校园安全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11、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主要包括:学校接受信息公开咨询的电话号码、接受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12.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单位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枣庄市峄城区翰林小学校门口公开栏

2.微信公众号“枣庄市峄城区翰林小学

3.其他:班会、家长会、家委会等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务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受理机构名称:枣庄市峄城区翰林小学办公室。

办公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榴园东路

办公时间:9:0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32-7559288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单位提交申请。

受理机构名称:枣庄市峄城区翰林小学办公室。

联系电话:0632-7559288

通信地址: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街道榴园东路枣庄市峄城区翰林小学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277300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准确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单位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办理期限: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