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政府网站欢迎您! 简体繁体无障碍 网站地图

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资料

峄城区职业中专规章制度

来源: 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时间: 2023-05-27

  

学生管理制度

1.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服兵役,学籍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3.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和技能大赛诸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4.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发挥学代会作用,促进学生的自主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管理制度

1.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2.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3.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4.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全面实行教师培训学分制政策,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进修培训和企业实践,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5.学校建立班主任聘任、培训、考核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班主任应当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6.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先树优等的首要内容。

学校将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分认定、取得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学校对不能履行正常岗位责任、拒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教职工予以转岗、降聘或解聘。

7.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技能大赛、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纳入师德考核。

财务管理制度

1.学校财会人员由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一定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2.财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政策观念、制度观念,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银行、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3.财会人员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履行岗位职责,出纳除登记现金日记账外,只管钱、不管账;会计管账不管钱,共同完成好会计的核算和监督工作。

4.严格按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公开收费范围、标准,接受监督,防止巧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处室、班级、教师均不得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5.严格按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账户,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月与银行对账,保证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及时与财政部门核对预算外资金、往来资金的缴、拨、存情况。

6.加强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收取的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不私设“小金库”。所有支出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7.财会人员要正确反映和监督学校各项资金的活动情况。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实行民主理财,接受群众的意见和监督。

8.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支付现金时,必须认真审查,对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凡是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物品,学校都应实行政府采购,严格按照程序报批执行。

10.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写目录,移交校档案室。


  教学管理制度

      1.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中心、专业部、教研组等教学基层管理体制。负责具体执行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诊断与改进、教学年报等落实。

2.学校建立学生发展中心、专业部、班级构成的德育教育体系,以中国梦教育为重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德育序列化教育,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寓德育教育于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

3.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指导方案》和校本课程三级课程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指导方案》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实践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基础性课程和实践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4.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综合素养提高和职业能力培养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5.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诊断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资格证考试。

学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学校在对班级实行每月“流动红旗”考核的基础上,对学生实行“双百分”考核,坚持综合评价,实行弹性学制,坚持过程与结果的统一,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促进学生的改进、提高,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技能、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劳动者为目的。


实习、实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在实训(实训)教学中,系统、正确考核与评定学生的实训(实训)成绩,是教学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实训(实训)考核制度,可以在教师、学生和教育管理三个方面起到促进、巩固教学效果和总结实训(实训)教学经验,也是提高实训(实训)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考核的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标准,结合我校实训(实训)条件,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实训(实训)教学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考核学生对实训(实训)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技巧理解和运用的程度;

2.考核学生遵守实训(实训)的操作规程、安全文明操作、学习劳动态度等职业道德的情况;

3.考核学生利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考核的原则

1.实训(实训)指导教师应当有计划地对实训(实训)进行考核,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调整和改进实训(实训)教学内容和方法。

2.实训(实训)考核必须采取客观的、统一的标准,防止对学生的实训(实训)活动和完成的工作采取主观的、偶然的和任意的评定。

3.教师评定学生的成绩应当是客观的、公正的、准确的,能够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知识、技能和技巧的实际水平,确保学生成绩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4.实训(实训)要公开评分标准和每一个学生的实习(实训)实训课题成绩,使成绩成为鼓舞学生学习的积极动力,让学生知道应如何发扬优点,克服缺点。

5.实训(实训)指导教师在技能考核中可采用口头答辩,以考核一些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在实习(实训)实训无法实施的方法。

第四条  实训(实训)成绩考核的方式

1.课题考核:实训(实训)教师在每实习完一个课题后,进行一次考核并详细记录考核结果,将评分标准和评分公布。

2.阶段考核:实训(实训)在每一个阶段结束前,由实训(实训)指导教师根据内容确定考核内容,并报教导处备案实施。

3.实训(实训)的“操作证”由技能鉴定办公室组织实施。

4.到企业或公司进行生产实习、参观、工学交替的成绩,以课题设计内容或参观报告作为考核成绩。具体评分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五条  实训(实训)成绩的计算

1.课题项目考核平均成绩占60%,平时考核成绩占40%

2.各实训(实训)项目的成绩单独作为一门课程成绩。

第六条  实训(实训)成绩加减分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者,由实训教师提出,可酌情考虑加分或减分,但须报教导处批准。

1.在实训(实训)中制止他人违章操作、违反劳动制度、避免人身事故,使实训(实训)设备免受损失者,除给予表扬或奖励外,可适当提高实训总评成绩。

2.在实训(实训)中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事故,或损坏实训(实训)设备、工具及故意浪费实训(实训)材料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可适当降低实训(实训)总评成绩。

3.在实训(实训)中出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实训(实训)指导老师表扬者,可适当提高总评成绩。

4.在各类实训(实训)技能比赛中成绩优秀者,可适当提高实习成绩。

5.在实训(实训)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被采纳者,可适当提高实习成绩。

6.对于经常违章、违纪,被可适当提高实习成绩部门取消实习资格退回学校的学生,实训(实训)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7.在实训(实训)期间,请假或旷课超过三分之一者,实训(实训)成绩为不及格;请假或旷课累计超过十节,其最高成绩给予及格。

8.凡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而造成重大生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有损学校荣誉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9.在实训(实训)中有不服从安排、违反实训(实训)纪律、不安全文明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

10.在实训(实训)考核中作弊者,该项成绩按零分计。



校舍管理制度

为确保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给全体师生创造一个平安的工作学习环境,及时发现并排除校舍安全隐患,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校舍安全检查制度。    

1.成立校舍安全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总务主任和总务处相关人员担任成员,负责全校校舍安全工作。    

2.每学期,校舍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处室和人员签订校舍安全责任状。    

3.校舍安全领导小组每学期对所有校舍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好检查记录。    

4.学校所有校舍实行使用承包责任制,每处校舍安全由使用管理处室负责,责任人对所负责校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5.对每一位人员汇报来的安全隐患,校舍安全领导小组要立即进行复查。    

6.一经确定的安全隐患,首先迅速转移学生,并及时维修加固或拆除。

  

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务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课程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学风的重要手段,通过课程考核可以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

第二条 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导处主任、各专业组主任及政教处主任为组员,办公室设在教导处,其职责是部署、协调、检查、指导全校的考务工作。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察两种形式。考试按百分制评分,考查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分。理论考试课程由教导处负责统筹协调,各专业组组织实施,考查课程、实训课程均由各专业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一门课程累计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参加考试、考查资格。学生因特殊原因缓考的,首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专业组主任审核,教导处主任同意,方允许缓考。

第五条 成人培训部、技能鉴定站学生所修课程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理论课程考试

第六条 理论课考试命题须遵循下列原则:

1.考试命题由专业组主任负责审核,教研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命题,命题须符合教学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教学进程,命题应当全面考核学生所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意明确、文字通顺、简洁规范,图形、文字及标点符号无误。

2.命题应当难易适度,重点、难点体现合理,考试结果基本能成正态分布。基本题约占60%,综合题约占30%,提高题约占10%,命题应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有一定的覆盖面。避免出偏题、怪题,避免相互嵌套及毫无意义的题目。命题题量应当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

3.命题的类型可采用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简答、计算、图解、论述、写作等多种形式,每份试卷应有4种以上不同形式的题型。单题分数不应超过15分,文科类论述、写作题型单题分数尽量不要超过50分。

4.命题要有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题、论述题、图解题的答案要有要点。

5.同年级、同进度、同课程须统一命题及统一考试。

6.命题时要同时拟定(AB试卷电子版并附答案)两套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试题,两套试题不得有完全相同的重复题,试卷要注明各题分值。

7.试卷由教导处统一规定的标准样板制作。

第七条 试卷及答案(含评分标准)经命题教师签字、教研组长审核、专业组主任审批后于考试前20天上报教导处选择使用。

第八条 教导处专人对试卷及答案(含评分标准)进行接收和保管。

第九条 考试卷印制样卷完成后,经命题教师、教研组长、专业组主任集体审核校对无误后批量印制,根据考场人数清点试卷,密封、专人专柜保管。

第十条 拟定的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对于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教导处负责统筹全校考试日程、考场以及巡考,各专业组在考试前一周组织和安排监考人员并上报教导处审核。

第十二条 各专业组考试前应对考试教室的照明、桌椅配置进行全面的检查,保证教室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 考试楼区要配备2-3名巡考人员担任巡考,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巡考人员应配戴巡考人员胸卡,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在开考前30分钟到教导处签到,接受任务、领取胸卡;开考前20分钟到达指定考区,清理闲杂人员,检查考场卫生,查验进入考区考生证件及组织考生入场。

2.考试过程中,负责阻挡闲杂人员进入考区,督查监考人员的履职情况,协同监考人员查证和认定考生身份、处理作弊事宜。

3.考试结束后,负责督查有关人员锁闭考场,及时将巡考记录报送教导处。

第十五条 每个考场配备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遵守监考规则。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佩戴监考人员胸卡,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在考试前30分钟到教导处签到,领取考卷、稿纸、监考记录等。

2.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

1)介绍监考本人姓名,宣布考场纪律;

2)按教导处要求检查考生到位及座次;

3)组织考生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送到指定位置,收缴一切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

4)核对学生有效证件;

5)按考试规定时间发考卷、稿纸。试题分发后,督促考生在考卷指定位置内填写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然后检查所写姓名是否与有效证件上的姓名相符。

3.监考教师发卷前要认真清点试卷,发现试卷中如有错误、字迹不清或试卷漏页等情况应及时向教导处反馈信息,立刻纠正。监考时间内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提示解题方法或者试题答案。

4.监考教师应当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发、收试卷,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得提前发卷或者延迟收卷。

5.对有作弊意图的考生应及时口头警告,对作弊考生及行为监考人员必须在监考记录上详细记载。

6.如有学生要求暂时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必须随同。开考30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必须阻止非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7.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进入其他考场,要认真维护考场安静,不得在考场内批改作业、看书、看报、接打电话及随意交谈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8.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回收试卷,试卷份数核实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避免漏收、错收试卷,认真填好考场记录。将试卷送交教导处并办理接交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考试时必须到位参加巡考或监考,以便随时解答试卷中不清楚的问题,但禁止提示性解答。

第十八条 考试前教导处要组织各专业组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考场安排布置情况。

第十九条 考生必须遵守下列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和地点,持有效证件准时进入考场,并按规定次序就坐。考试期间,考生须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询。不带考试证件或者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本场考试(特殊考试科目规定除外),并按缺考处理。

2.考生参加考试要着装整齐、严肃。相关科目特殊规定除外,严禁携带手机、隐形耳机、电子字典、商务沟通等电子通讯工具或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工具参加考试。

3.闭卷考试,除携带考试必备的文具用品外,其他物品应按教师指定的地点存放,不准将任何纸张、书报资料等带入座位。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教师规定的有关资料,但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相互转借。考试过程中,文具和计算工具不得相互借用。

4.答题时必须用同一颜色的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在答卷纸上作任何记号。考场严禁喧哗,考生如有问题,要举手报告,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提问,考生之间不得相互询问。考场内禁止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代答、夹带、传卷、私自查阅书籍和资料,禁止在考试用品及桌面、墙壁、身体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等行为。不准私自串换座位、互换试卷、互相抄袭、传递纸条,不准为别人舞弊提供条件。

5.考生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出考场。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以及有其他影响他人考试的行为。

6.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执意拖延。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或者部分试卷带出考场。

7.考生对监考教师要有礼貌,服从指挥。如对教师在监考中的某些做法有意见,可在考试结束后,通过组织反映。不得在考场当众提出,以免影响考试顺利进行。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向考试领导小组或教导处举报不负责任的监考教师。

    第三章 理论课程考查

第二十条 理论课考查重在平时考核,任课教师从学生平时作业、阶段测试、出勤和学习态度等方面综合评定成绩。

    第四章 实训课程考试

第二十一条 实训课程考试的方式和题目由指导教师命题,经教研组长审核,专业组主任批准后实施。实训课考试应包括有关理论及实际操作两部分,并根据出勤和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理论部分分值占20%,技能操作占60%,平时表现占20%

第二十二条 实训课程的考试必须有2-3位指导教师参加,主带指导教师负总责,所有参加考核评分的教师都必须在成绩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理论知识考核可采取笔试或口试。操作技能考核可根据所学内容选择部分项目或全部项目进行考核。操作技能项目必须制定评分标准,评定教师对每一学生的操作按评分标准打分,评分表按试卷管理方法由专业组留存。

    第五章 实训课程考查

第二十四条 实训考查的方式和题目由指导教师共同提出并实施,实训课程的考查必须有2-3位指导教师参加,主带指导教师负总责,所有参加考核评分的教师都必须在成绩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课程大作业的考查,任课教师要从学生设计作品、出勤和学习态度等方面综合评价。课程大作业题目由任课教师命题,经教研组长审核,专业组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课程大作业班级,由主授课教师负责实施。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成绩登统和上报

第二十七条 考试卷取送、阅卷、成绩评定、成绩登统、成绩上报、考试分析等由专业组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各环节必须做到公正、准确、客观、真实。

第二十八条 理论考试课阅卷与成绩评定由同一专业的几位教师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进行集体阅卷。试卷一律用红笔批阅,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卷,阅卷教师要在所阅题目栏内签字。

第二十九条 理论考试课成绩登统,按理论考试成绩、平时测验成绩、作业成绩、课堂提问成绩等分项登统。

第三十条 不论理论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还是实训课程、综合大作业等的考试或考查课程成绩,必须经教研组长进行抽查复核审签、专业组主任签批后上报教导处。

第三十一条 所有课程的成绩必须在考试、考查后一周之内上报教导处。对于学生办理毕业证书等急需的成绩,专业组要遵照教导处通知特办。

    第七章 试卷的保管与成绩的公布、查询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试试卷、考查试卷、实训课程考试和实训课程考查的原始资料在专业组存档。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试卷由专业组专人专柜统一保管,各项资料保存到学生毕业后2年,不得丢失,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随机抽查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已批阅的试卷和已评定的作品资料保存期满后,选择有代表性的优秀试卷和作品资料存档外,由专业组组织教研组指定专人在规定的地点销毁,不得以废品出售。

第三十五条 教导处接到各专业组成绩上报一周内,在学校网站上成绩查询系统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开学两周内学生认为公布的成绩与自己预测考试、考核成绩有误,可以书面提出申请,经教导处主任和专业组主任共同批准后,方可进行成绩复核。未经批准,管理员或教研组长不准擅自接待个人查询。

第三十七条 学生成绩查询必须有管理员、任课教师、教研组长、专业组主任、教导处主任同时在场进行。不论成绩认定结果如何,参与查询认定的所有人员必须在成绩复查认订单上签字。如确认成绩有误,须按实际成绩记录,并更改已公布的成绩。

第三十八条 成绩复查结果由教研组长告知申请学生。

     第八章 补 考

第三十九条 因考试、考查不及格或者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遵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补考成绩在学生档案中记录,补考合格者,成绩一律为60分。

第四十一条 不论考试课程,还是考查课程的补考时间均由教学管理处统一安排,各专业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补考的命题、考试规则、阅卷、成绩评定、成绩上报等要求遵照正规考试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