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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秩序:峄城区中医院患者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注意事项

来源: 峄城区卫生健康局时间: 2025-05-29

一、病人的权利

⑴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⑵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

⑶知情权 病人有权得到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断和预后的相关信息。

⑷隐私权

⑸自主权 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⑹选择权 病人有权利选择为其诊疗的医护人员及治疗方案、措施。

⑺申诉权 有权向医院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得到合理处理的权利。

⑻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⑼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讼权)

二、病人的义务

⑴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⑵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⑶有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⑷有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⑸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⑹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⑺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⑻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如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力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营造良好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对于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等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医疗机构发现携带禁止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携带限制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疗机构的,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于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以及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医疗机构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等高风险人员和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危险精神障碍患者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采取安排安保人员陪诊等应对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发生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等影响安全稳定的高风险问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联合依法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九、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十、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仿真枪;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