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宏学南路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规范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峄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峄政发〔2011〕25号)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单位
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峄城区坛山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丁桥南路,西至宏学南路,南至邵楼街南自然路,北至承水路(不包括承水路沿街房屋),具体以公布的征收户名单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一种。
五、房屋征收期限、搬家期限、过渡期限
1、房屋征收补偿期限: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5日,期限20天。
2、搬家期限: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限10天。
3、过渡期限:高层:2020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共36个月 (具体期限以结算上房时间为准)。
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本次征收对被征收人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地产价格,由选定的评估公司评定其价值,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本次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为主房砖混: 2600元/m2,砖木:2500元/m2。配房砖混2500元/m2,砖木:2400元/m2。
2、房屋建筑面积确认。被征收人的庭院式住宅,具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经政府组织的认定小组认定合法的,被征收人院内总占地面积在300㎡以内的(含300㎡),按0.9的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总占地面积超出300㎡的,超出部分按0.8的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被征收人私自扩建、侵占公共用地的面积不予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容积率在0.9以上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房屋为宿舍楼房的,按照实际面积乘以楼层系数予以补偿。
按容积率计算后,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不足的部分,在扣除有关规费和建筑成本550元/㎡后,按同类的主房结构予以补偿,同时地面附属物不再补偿。
实际建筑面积超过0.9且没有房产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的,超出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无证房予以工料补助,砖混结构280-240元/㎡,砖木结构260-240元/㎡,楼房400元/㎡;逾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地产,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属地政府等相关部门成立房屋认定小组,依照相关部门职责出具认定书,由各部门确定的认定组成员签字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对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复核、处理。
3、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规定交房,一次性领取征收补偿金。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宏学南路片区一期规划回迁区,回迁面积内房屋价格为2600元/㎡,乘以所在楼房系数;超出回迁面积房屋价格按市场价乘以所在楼房系数;楼房调整系数以上房结算时枣庄市住建局最新出台的楼房调整系数为准。储藏室价格为2300元/㎡。车库按照市场价格自愿购买。安置房水电暖设施齐全,配备单元程控门,入户防盗门,内墙白水泥。上房结算时,室内暖气安装费50元/㎡,天然气安装费每户3000元(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费用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取。
选房顺序:按选房顺序单序号排名选房。按以往征收片区惯例,先签协议先交房先选房的顺序进行。
4、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实际建筑面积(0.9以内面积)临时安置费的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月8元/㎡;非住宅房屋每月15元/㎡,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每月加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5、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每户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偿费500元;非住宅房屋按10元/㎡计算,实行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
6、搬迁奖励费和补助。有合法手续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标准为:每提前一天,住宅房屋每户奖励1000元;非住宅房屋按有证建筑面积奖励15元/㎡,搬家期限为10天。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户3000元;非住宅房屋按有证建筑面积5元/㎡。逾期搬迁的,取消奖励和补助。
7、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助。
8、事实营业补助。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对临主要街路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5%。
9、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其房屋总面积低于46㎡并在其他地方无房屋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村居、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经征收现场公示7天无异议,按总面积46㎡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的面积所需的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购买。如出现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清的情况,由所属原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并由认定小组予以认定。
10、已翻建的危旧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所载面积、用途和现结构予以补偿。
11、有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许可证批准面积和性质予以补偿,实际房屋面积小于规划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超出规划批准面积的部分按工料费补助标准计算。房屋征收告知书下发后新建房屋擅自装修、装饰的不予补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使用性质补偿。
12、附属物补偿。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等补偿标准按照峄政发〔2011〕25号文件《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七、房屋征收当事人责任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按本方案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附属物及其他补助费作出补偿,被征收人仍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上报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由相关发证部门核验,无房屋产权证证明的由房屋所有人所属单位或街道出具证明,在征收过程中出现其他异议问题由房屋认定小组认定。
4、征收范围内需要迁移的电信、电力、广电、供排水等基础设施,一律由产权单位按谁的资产谁负责迁移原则进行迁移,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5、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只适用于峄城区宏学南路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峄城区宏学南路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