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70岁农村老人全面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建议)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70岁农村老人全面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问题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规定“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农村居民,除享受青苗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等补贴以外,政府为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手续,按照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的社会保障金分配方案,将社会保障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80%计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计入政府补贴栏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筹集标准是: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可以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可以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二、关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问题
议案中提到的这一规定已于2014年更改为:2010年之前已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010年之后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需按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与子女是否缴费无关。
三、关于社会保障范围的梯度推进机制问题
我区现有社会保障范围梯度机制相对完善,将缴费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具体情况如下: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为其代缴,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同时政府再给予30元的缴费补助,同时规定,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以提前五年申请领取居民养老金;对独生子女、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女方年满50周岁的,并给予其父母缴费补贴,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330元;根据省有关规定,我市出台《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37号 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枣人社发〔2017〕44号),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等特困群体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助。
四、关于社会保障水平的梯度提升机制问题
居民养老保险已制定完善的保障水平梯度提升机制,具体来说,山东省基础养老金水平已由2009年30元月领标准逐渐提高至目前的100元月领标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规定,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8元。近期,我区将根据省市文件规定,提高我区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水平。
五、关于建立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的机制问题
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按照规定制定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的机制,具体来说,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4〕3号)精神,《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峄政发〔2014〕14号)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选择的缴费档次越高、缴费年限越长,达到领取年龄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待遇也就越高。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区(市)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市级补助25%,区财政承担75%。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档次为100元和300元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档次为500元及以上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市、区(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市级补助25%,区财政承担75%。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
六、关于“农村医疗保险仅是杯水车薪”问题
我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针对人民群众看病难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各类报销制度。
门诊报销比例为: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诊疗费按80%的比例支付。门诊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为减轻慢性病居民的医疗负担,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慢性病需要门诊长期服药的居民,可以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鉴定。《关于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4〕84号)文件规定,根据病种的不同,纳入特保报销范围的慢性病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病种,参加居民医保申请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拿药报销。一类、二类病种门诊报销比例为60%,三类病种门诊报销比例为70%。住院报销比例为:城乡居民在市内一、二、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55%,统筹区域外转诊备案住院的报销比例为45%。大病保险报销:对于医疗费用花费较多的参保居民,实行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制度,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
针对贫困人员制定倾斜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当年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补助;根据卫计部门制定的“健康扶贫”计划,属于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的参保居民,在享受人社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民政部门的大病救助报销、市扶贫办统一购买的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住院个人自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超过的部分由就医医院自费。另外,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参保居民,除享受人社部门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外,还享受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最大限度给予贫困人员医疗方面的救助,防止他们一病返贫。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代表们的建议,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情况,积极调研,积极向区政府、区委建议将农村70岁以上老人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并采取先进行部分乡镇、街道试点的方式,逐步推进。
最后,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枣庄市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