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解决农业农村设施用地的建议)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业农村设施用地”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峄城区设施农业产业发展工作的关心、支持,提出了促进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很好的建议,现就该提案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为落实好乡村振兴计划,抓好落实,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村改革创新发展,我们街道很多村从事蔬菜种植或其他养殖,面积达几千亩或者上万亩,需要大量的农业设施用地,建设大棚、批发市场、冷冻或仓储车间等”。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农技站下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审批备案的通知》,要求各镇(街)农技站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设施农用地管理长效机制,推进设施农业科学规范发展,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合法、合规用地。各镇(街)严格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申请,对于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的,必须进行备案,以便促进我区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设施农业产业无公害、绿色、有机种植技术的培训力度,争取引进蔬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现产业增值、农民增收。
感谢您对我区设施农业产业的支持和关心,恳请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区设施农业产业的发展,欢迎您随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峄城区农业农村局
二0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