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对底阁镇南部石膏矿塌陷区农户补偿区列专项补助资金的建议)
来源: 峄城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
2020-07-07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底阁镇南部石膏矿塌陷区农户补偿区列专项补助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法》,因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原石膏矿正常生产时,由石膏矿塌陷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塌陷地补偿,我局未参与石膏矿塌陷费征收管理工作。现石膏矿均已关停,塌陷地补偿责任主体及补偿费难以落实,而且我局不是区财政预算编制单位,各位代表建议在区财政年度预算里列支用于保障塌陷地补偿,因此我局无法予以落实。
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