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建设二疏廉善文化产业园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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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建设二疏廉善文化产业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二疏城遗址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东北17公里峨山镇萝藤村,遗址为台型,高出地面约3米,东西宽150米,南北长154米,总面积23100平方米。遗址北邻萝藤村,西依温凉河,河西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公路,南为城前村。台地北、东、南三面,历年来人为取土、辟土造田及水土流失等种种原因,使遗址原面积损失过半。地表散见大量东周和汉代陶片,断崖地层中含有龙山文化时期的遗物。遗址又名“散金台”,传西汉文帝时太子太傅疏广与太子少傅疏受敬重之处,《峄县志•古迹考》、《汉书》卷四十一卷均有记载。1992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提出的“恢复散金台、二疏城、二疏祠等主题景观,建设二疏城历史博物馆,打造廉政与慈善文化相结合的主题教育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控制地带内建设需报山东省文物局批准,相关费用由建设方承担,详见内容如下: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二、“区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土地、资金、立项等方面的问题,弥补镇村的不足;同时对该项目进行全面包装,积极申请省市重点文化旅游类项目,以尽快全面启动该项目建设”。现省级对遗址类文保单位未有专项资金;申请省市重点文化旅游类扶助资金,必需要有国土、环评、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望完善相关手续后申请。
感谢您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注及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区的文旅事业发展。
峄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