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提高婚检率降低婴儿出生缺陷率、传染病传播的建议)
尊敬的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婚检率,降低婴儿出生缺陷率、传染病传播”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能用“婚检”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婚姻登记处不宜设立婚检等服务机构。1、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2、峄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场所。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三、婚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做出具体规定和说明。1、《婚姻法》虽提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未对具体疾病做出规定和说明。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也未对具体疾病做出规定和说明。
3、《婚姻登记条例》也提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同样未对具体疾病做出规定和说明。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四、峄城区妇幼保健站、峄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一直有安排专人在峄城区婚姻登记处负责宣传婚检、发放相关手册,引导当事人去做婚检。峄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也积极配合了有关婚检的宣传工作。
五、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已举行过婚礼、已怀孕或已生育一个或多个子女的所占比例较大。
六、婚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要求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提供婚检材料。
1、《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做了具体规定,没有提到婚检证明材料。2、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四章对结婚登记的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描述,没有婚检这一流程。
峄城区民政局
2020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