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榴园镇参与峄城经济开发区税收分成的建议)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榴园镇参与峄城经济开发区税收分成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峄政发[2006]34号)规定:对峄城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实现的税收按引荐人划分,镇(街)引荐项目所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归镇(街)所有。因此,开发区内落地企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对其实现的地方级税收归属引进镇(街)所有,区级及其他镇(街)不参与分成。当前开发区正在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突出主责主业,主要承担发展规划、推动政策落地、强化双招双引、协调服务企业、促进产业发展等职能,随着改革的稳步推进,能逐步减轻榴园镇的协调职能,以便榴园镇腾出更多精力抓经济。
近年来,为峄城经济开发区的发展,榴园镇在处理工农关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协调配合工作,开发区的发展也带动了榴园镇相关产业的发展。希望榴园镇今后继续加大对开发区的支持力度,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