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推进异地就医方便参保群众医保方面的建议)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异地就医方便参保群众医保方面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人社、医保、公安、医疗等部门人员信息共享”问题。这一问题客观存在。与人社系统信息无法共享,主要表现为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养老缴费年限、退休金增资无法同步显示,需办理退休职工自己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然后予以核定,这对医保退休核算和长期护理险收费带来影响。与税务系统信息无法共享,主要体现为居民正常缴费、补缴费后需3—5个工作日才能回传到医保系统。除此之外,与公安(户籍信息)、卫健(死亡信息)、民政(火化信息)等信息共享也存在一定问题,给医保经办服务造成影响。概括上述情况,主要表现为信息的滞后性和权限问题,一是信息不能实时共享、无法同步显示。二是信息资源后台大多在市级以上,有些信息(如户籍信息)因安全性等因素,基层部门没有资源权限。对于这一问题,我局已积极与人社、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沟通反映,一方面,还需区大数据局牵头进一步打通业务系统内信息共享。另一方面,需要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协作配合机制、共享反馈机制。在联络协调机制方面,与乡村振兴、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络机制,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比对、统计及上报等工作,联络员需按期报送信息至相关部门,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及时。在协作配合机制方面,发挥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联席会议作用,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职责履行和协作配合。在共享反馈机制方面,各部门按照工作要求、时间节点、完成标准等,对各自负责事项分领域进行报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共享信息资源,防止出现信息孤岛。
(二)关于“尽量减少省级、乃至全国转诊手续材料”问题。峄城区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疫情期间已经在全市率先推广“电话转诊”等“不见面”办理方式。今年以来,为积极有序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峄城医疗保障局于3月23日在“医保峄云”平台正式开通视频远程服务项目(“视频办”),不断提高服务质效和便民程度。除了“视频办”以外,按照“医保港湾,健康通达”理念,峄城区医保部门还优化了“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件办”“帮代办”“放宽办”等其他“不见面”办理渠道。同时,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枣庄APP、医保经办窗口等途径办理备案,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即可办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不再提供证明材料,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医保经办窗口等途径办理备案。”对此,区医疗保障局通过“峄城医保”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先后发布《枣庄峄城:实现医保服务“不见面”!》《作风建设:峄城医保开展窗口文明服务专项行动》《政策解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明白纸》等信息进行有效宣传,并认真落实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
(三)关于“研究改革升级村级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综合实施银行联网缴费、社保卡代扣代缴以及网络APP缴费三种缴费方式,全面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缴费系统增设查询功能,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问题。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已开设微信扫码缴纳社保费缴纳功能,参保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无需跑腿即可实现在网上实现自主缴费。另外,参保人可以通过“枣庄医保”微信小程序,自助查询“个人账户收支查询”“职工医疗缴费查询”“个人基本医保信息查询”“账户余额”等业务。2021年以来,区医疗保障局“全面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于2021年6月29日上线医疗保障数智化服务平台“医保峄云”,通过“电子凭证”“绿色通道”“业务办理”等“指尖服务”板块,实现基本医保公共服务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全域推进智能化服务体系建设。同时,依托“峄城医保”微信公众号和“医保峄云”服务平台,以“全域化”经办服务网络、“标准化”经办服务窗口、“数智化”经办服务系统为目标,全面推进医保经办业务“网上办”,积极推广“掌上办”“‘码’上办”。目前,全区正积极开展医保经办“三级网络、两线服务”(即区镇村三级网络和“线上+线下”服务) 创建活动,建立为民便民利民惠民“就近办”“‘码’上办”“掌上看”事项清单,全力构建“15分钟医保服务圈”,真正做到“让政策信息跑路,让人民群众满意”。
(四)“关于医疗缴费,每年的缴费窗口可增设1个月(1月1日—1月31日)的核查校对缓冲期限,以便群众及时查缴个人缴费情况,给予更改期限”问题。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于2021年12月15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通知》规定,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自 2022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按《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 )规定执行,为每年的9—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各市现行政策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可延期一年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