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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电动三轮四轮代步车监管的建议)

来源: 峄城区市场监管局 时间: 2022-05-30

***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三轮、四轮代步车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三轮车(属于摩托车类)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准入许可,按照201961日实施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以及第四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无市场准入许可擅自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对于不能上牌的四轮代步车(又称之为低速电动车),因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对该类产品是否属于机动车一直未予明确,缺乏相应产品技术标准和生应准入、销售维保、挂牌登记、驾驶资质等一系列配套管理政策,造成规范管理无法、无据可依,给各地、各部门监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20181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各级政府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统一实施管理。关于低速电动车的机动车属性还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作出明确。低速电动车相关技术标准起草、制定工作是由该产品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的。20216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积极关注跟踪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情况,在标准发布后积极做好宣贯学习、监督实施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三轮车经营主体进行摸排并建立台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由于低速电动车的机动车属性一直没能明确界定,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管理政策至今没有出台,一方面是国家六部委《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造成当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无章可循、缺乏监管依据;另一方面是我省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因此,低速电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管工作目前尚无法启动。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自身职责,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管理工作。一是对于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给予处罚。二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已经明确的要求,建议行政审批部门严把市场登记准入关,不再注册登记新的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同时,对停产、转产、兼并联合等低速电动车企业,积极做好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三是在国家标准和规范管理政策发布后,积极配合工信等部门认真做好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相关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车产品违法行为。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30

对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电动三轮四轮代步车监管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2-05-30    来源:

***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三轮、四轮代步车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三轮车(属于摩托车类)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准入许可,按照201961日实施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以及第四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无市场准入许可擅自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对于不能上牌的四轮代步车(又称之为低速电动车),因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对该类产品是否属于机动车一直未予明确,缺乏相应产品技术标准和生应准入、销售维保、挂牌登记、驾驶资质等一系列配套管理政策,造成规范管理无法、无据可依,给各地、各部门监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20181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各级政府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统一实施管理。关于低速电动车的机动车属性还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作出明确。低速电动车相关技术标准起草、制定工作是由该产品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的。20216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的意见》。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积极关注跟踪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情况,在标准发布后积极做好宣贯学习、监督实施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三轮车经营主体进行摸排并建立台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由于低速电动车的机动车属性一直没能明确界定,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管理政策至今没有出台,一方面是国家六部委《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准入条件,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造成当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无章可循、缺乏监管依据;另一方面是我省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全省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因此,低速电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管工作目前尚无法启动。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自身职责,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管理工作。一是对于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给予处罚。二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已经明确的要求,建议行政审批部门严把市场登记准入关,不再注册登记新的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同时,对停产、转产、兼并联合等低速电动车企业,积极做好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三是在国家标准和规范管理政策发布后,积极配合工信等部门认真做好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相关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速电动车产品违法行为。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