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清除城市小广告美化峄城面貌的建议)
***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清除城市小广告 美化峄城面貌的建议》收悉,感谢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出建议4条,其中涉及我单位3条。
为深入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及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进一步净化城市环境,有效治理非法张贴涂写的各类广告,经常性开展非法“小广告”集中清理整治行动。
一、严禁任何商户和个人在城区主次干道、商业大街、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等区域以及路灯杆、电线杆、灯箱、表箱、围墙、宣传栏、报刊亭、路名牌、公交站台、配电柜等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张贴、刻画、喷涂小广告。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要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牵头做好本单位、本辖区非法“小广告”的整治和清理工作,对已张贴在墙体及橱窗内的商业、其他广告和责任区内喷涂的“小广告”,要求彻底清除干净。
三、对逾期未清理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单位和商户,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以警告或予以处罚;对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商户、个人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要按规定在指定的广告张贴栏内规范张贴。
五、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举报非法张贴、涂写“小广告”行为。区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0632-7787177,0632-7718111,0632- 7753177;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110。
再次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并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与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