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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建议)

来源: 峄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 2024-08-23

**代表:

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对褒扬纪念工作的支持。经研究梳理,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提出建议3条,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3条,落实率100%。

关于“建议制定保护管理规划”的建议。今年以来,我区正在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目前已组织峨山镇、榴园镇、阴平镇完成3座烈士陵园的勘测定界工作,正在进行3座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待保护范围划定后经区政府网站公布,向上级备案并录入烈士褒扬信息系统,由省统一制作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识牌。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纪念设施。

关于“加大人才资金投入”的建议。我区峨山镇军魂园、榴园镇塔山烈士陵园、阴平烈士陵园建设较早,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的确权认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法确认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属,未取得国家设立的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级别,一直由所属镇管理保护,日常管护资金由各镇主要承担,上级有结余资金时给予补充。2022年2月,峄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75万元,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全面开展峄城区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对3座烈士陵园及全区零散烈士墓进行整修并通过省厅整修验收。2024年3月以来,我局已积极向上级请示说明,正在进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确认工作。在保护级别确认后,烈士纪念设施管护纳入相应级别财政预算,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机构及人才力量投入争取资金来源渠道及经费保障。

关于“强化监督执法力度”的建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2022年3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峄城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通知》,对各级保护责任进行了责任细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各镇(街道)辖区内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辖区内烈士陵园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各村(居)、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对辖区零散烈士墓统计摸底,经烈士亲属同意后集中迁移至烈士陵园统一管护。确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或烈士亲属不同意迁移的,经与烈士亲属协商同意,由烈士亲属承担保护义务和管理责任。2022年4月,峄城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台了全市首个《关于在开展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在我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及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分析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研究会商工作中遇到的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网络舆情应对等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区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及刑事侦查、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检察工作信息共享,共享英烈保护领域案件办理情况等信息。各方对他方移送的执法、司法信息、案件线索和重大情况应分类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移送单位反馈。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损害英烈纪念设施,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尊严等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的英烈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处理权限分别移送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机关处理。建立分工负责机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情形责令改正;发现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区公安分局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诋毁、贬损、侮辱英雄烈士等违法犯罪行为。区人民检察院对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构成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在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起诉;对英雄烈士名誉、纪念设施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单位怠于履职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立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工作联系,妥善解决刑事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英雄烈士甄别、认定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英烈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需要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档案,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的,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配合。需要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损失评估、专家论证等专业支持协助的,可发函委托,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机关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派员指导案件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提供帮助。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建议。各职能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

下步,峄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开展3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级别确认及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积极争取相关预算资金,不断提升我区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水平。二是不断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合力,与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相关镇街(村居)、烈士亲属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我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对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氛围,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

感谢您们对褒扬纪念工作的关注及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区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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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4-08-23    来源:

**代表:

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对褒扬纪念工作的支持。经研究梳理,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提出建议3条,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3条,落实率100%。

关于“建议制定保护管理规划”的建议。今年以来,我区正在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目前已组织峨山镇、榴园镇、阴平镇完成3座烈士陵园的勘测定界工作,正在进行3座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待保护范围划定后经区政府网站公布,向上级备案并录入烈士褒扬信息系统,由省统一制作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识牌。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纪念设施。

关于“加大人才资金投入”的建议。我区峨山镇军魂园、榴园镇塔山烈士陵园、阴平烈士陵园建设较早,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的确权认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法确认烈士纪念设施不动产权属,未取得国家设立的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级别,一直由所属镇管理保护,日常管护资金由各镇主要承担,上级有结余资金时给予补充。2022年2月,峄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75万元,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全面开展峄城区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对3座烈士陵园及全区零散烈士墓进行整修并通过省厅整修验收。2024年3月以来,我局已积极向上级请示说明,正在进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确认工作。在保护级别确认后,烈士纪念设施管护纳入相应级别财政预算,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机构及人才力量投入争取资金来源渠道及经费保障。

关于“强化监督执法力度”的建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2022年3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峄城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通知》,对各级保护责任进行了责任细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各镇(街道)辖区内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辖区内烈士陵园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各村(居)、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对辖区零散烈士墓统计摸底,经烈士亲属同意后集中迁移至烈士陵园统一管护。确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或烈士亲属不同意迁移的,经与烈士亲属协商同意,由烈士亲属承担保护义务和管理责任。2022年4月,峄城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台了全市首个《关于在开展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在我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及相关案件办理情况,分析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研究会商工作中遇到的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网络舆情应对等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区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及刑事侦查、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检察工作信息共享,共享英烈保护领域案件办理情况等信息。各方对他方移送的执法、司法信息、案件线索和重大情况应分类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移送单位反馈。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损害英烈纪念设施,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尊严等公益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的英烈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处理权限分别移送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机关处理。建立分工负责机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情形责令改正;发现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区公安分局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诋毁、贬损、侮辱英雄烈士等违法犯罪行为。区人民检察院对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构成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在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起诉;对英雄烈士名誉、纪念设施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单位怠于履职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立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工作联系,妥善解决刑事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英雄烈士甄别、认定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英烈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需要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档案,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的,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配合。需要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损失评估、专家论证等专业支持协助的,可发函委托,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机关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派员指导案件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提供帮助。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建议。各职能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和尊严。

下步,峄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开展3座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级别确认及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积极争取相关预算资金,不断提升我区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水平。二是不断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合力,与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相关镇街(村居)、烈士亲属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我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对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氛围,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

感谢您们对褒扬纪念工作的关注及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区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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