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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41号提案的答复(关于禁止公务员从事“微商”活动的建议)

来源: ycq_jwbgs 时间: 2020-04-03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公务员从事“微商”活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九条指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该法正式将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明确微商从事的是经营行为,是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公职人员从事微商活动,虽然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公司形式不同,但改变不了其经营行为的本质。对此情况,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也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按照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公职人员必须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远离“微商”活动。

为预防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微商”活动,我们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加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的宣传,引导公职人员严格要求自己,抵制和清除各种诱惑的侵蚀,帮助公职人员从根本上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从事微商活动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危害,自觉厘清“工作”与“微商”、“当官”与“发财”的关系,自觉筑牢思想防线。

二是健全监督体系。畅通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激发群众监督正能量。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来信、来访、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微信等渠道,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拓宽挖掘案源,延伸监督触角,让人民大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体系中来。

三是强化监督查处。注重抓早抓小,对发现的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微商”活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始终坚持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工作方针,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从政行为,对信访举报、审计监督、纪律审查和专项巡察等发现的党员干部从事微商等违规违纪线索,都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据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中共枣庄市峄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对区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41号提案的答复(关于禁止公务员从事“微商”活动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0-04-03    来源: 纪委办公室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公务员从事“微商”活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新商业。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九条指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该法正式将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明确微商从事的是经营行为,是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公职人员从事微商活动,虽然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公司形式不同,但改变不了其经营行为的本质。对此情况,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也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按照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公职人员必须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远离“微商”活动。

为预防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微商”活动,我们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加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的宣传,引导公职人员严格要求自己,抵制和清除各种诱惑的侵蚀,帮助公职人员从根本上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从事微商活动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危害,自觉厘清“工作”与“微商”、“当官”与“发财”的关系,自觉筑牢思想防线。

二是健全监督体系。畅通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激发群众监督正能量。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来信、来访、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微信等渠道,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拓宽挖掘案源,延伸监督触角,让人民大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体系中来。

三是强化监督查处。注重抓早抓小,对发现的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微商”活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始终坚持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工作方针,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从政行为,对信访举报、审计监督、纪律审查和专项巡察等发现的党员干部从事微商等违规违纪线索,都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据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中共枣庄市峄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