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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9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提高非在编人员待遇实行同工同酬的建议)

来源: 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1-07-30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非在编人员待遇实行同工同酬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广义的同工同酬既包括经济权利,也包括政治权利,是劳动分配领域的一个长远目标,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一个比较长远的历史进程。狭义的同工同酬是指同一个单位内同性质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是通过各种制度、措施逐步减少不同个体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消除歧视和差别待遇,是现阶段落实同工同酬的工作方向。

同工同酬不是工资收入的绝对相等。同工同酬的实质是反对歧视,同类人员适用的政策应当相同;同工同酬必须限定在同一用人单位,不能与其他单位的人员相比较;同工同酬保障的是权利和程序,不是劳动报酬分配的结果。

针对提案中提到的非在编人员不断增多、工作量分配不公平、激励机制不公平、“官风”影响等问题,我们高度重视,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了以下措施:

制定编外用工管理意见,对镇、街道编外人员实行“扎口管理”。为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根据《关于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峄办发〔2014〕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镇、街道编外人员过多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8〕94号)文件要求,我局与区组织部、区委编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峄人社发〔2019〕44号):自2019年10月24日起,严禁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新招用编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招用编外人员的,必须向区委、区政府递交书面请示,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开招聘,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否则视为违规违纪;对镇、街道编外人员实行“扎口管理”,只出不进,各镇、街道要对本单位编外人员进行梳理登记造册,做到底子清、人头准。

加强镇街编外人员管理规范工作分配、激励机制等制度一是规范用工形式。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原则上应全部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实行同工同酬。物业管理、安全保洁、绿化养护、餐饮用务等事项全部推向市场,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解决;二是规范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管理”原则,由各用人单位抓好编外人员的管理、考核、培训、教育等工作,同时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进行有效的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使用的重要依据,完善工作分配及激励机制等制度,实行同工同酬;要建立退出机制,通过动员本人自主创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退休等措施逐步消化。对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要按规定及时清退;三是建立编外人员台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清理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各镇、街道全面自查,对编外人员实行台账管理,每年的12月1日前填写《编外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将编外人员情况表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和区人社局备案,不得瞒报漏报,并说明变动情况。

)严肃工作纪律,加大问责力度各镇、街道要把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维护编外人员同工同酬权益,纳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杜绝“官风”影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充分发挥群众、媒体等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有关侵害编外人员同工同酬线索,对违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畅通维权渠道、维护编外人员同工同酬权益一是及时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0632-7710110,各镇、街道编外人员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同工同酬权益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同时也可以通过“榴乡诉递”平台进行反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二是各镇、街道编外人员因同工同酬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三是加大劳动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度书面审查等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侵害编外人员同工同酬权益的行为,维护编外人员合法权益。

同工同酬作为国家宪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尊重,对维护劳动者的尊严,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同工同酬也是反对就业歧视的体现,是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做好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和谐劳动关系等重点工作,配合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做好编外人员同工同酬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30日     


对区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9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提高非在编人员待遇实行同工同酬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1-07-30    来源: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非在编人员待遇实行同工同酬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广义的同工同酬既包括经济权利,也包括政治权利,是劳动分配领域的一个长远目标,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一个比较长远的历史进程。狭义的同工同酬是指同一个单位内同性质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是通过各种制度、措施逐步减少不同个体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消除歧视和差别待遇,是现阶段落实同工同酬的工作方向。

同工同酬不是工资收入的绝对相等。同工同酬的实质是反对歧视,同类人员适用的政策应当相同;同工同酬必须限定在同一用人单位,不能与其他单位的人员相比较;同工同酬保障的是权利和程序,不是劳动报酬分配的结果。

针对提案中提到的非在编人员不断增多、工作量分配不公平、激励机制不公平、“官风”影响等问题,我们高度重视,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了以下措施:

制定编外用工管理意见,对镇、街道编外人员实行“扎口管理”。为严肃组织人事纪律,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根据《关于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峄办发〔2014〕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镇、街道编外人员过多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8〕94号)文件要求,我局与区组织部、区委编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峄人社发〔2019〕44号):自2019年10月24日起,严禁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新招用编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招用编外人员的,必须向区委、区政府递交书面请示,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开招聘,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否则视为违规违纪;对镇、街道编外人员实行“扎口管理”,只出不进,各镇、街道要对本单位编外人员进行梳理登记造册,做到底子清、人头准。

加强镇街编外人员管理规范工作分配、激励机制等制度一是规范用工形式。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原则上应全部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实行同工同酬。物业管理、安全保洁、绿化养护、餐饮用务等事项全部推向市场,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解决;二是规范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管理”原则,由各用人单位抓好编外人员的管理、考核、培训、教育等工作,同时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进行有效的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使用的重要依据,完善工作分配及激励机制等制度,实行同工同酬;要建立退出机制,通过动员本人自主创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退休等措施逐步消化。对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要按规定及时清退;三是建立编外人员台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清理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各镇、街道全面自查,对编外人员实行台账管理,每年的12月1日前填写《编外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将编外人员情况表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和区人社局备案,不得瞒报漏报,并说明变动情况。

)严肃工作纪律,加大问责力度各镇、街道要把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维护编外人员同工同酬权益,纳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杜绝“官风”影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充分发挥群众、媒体等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有关侵害编外人员同工同酬线索,对违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畅通维权渠道、维护编外人员同工同酬权益一是及时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0632-7710110,各镇、街道编外人员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同工同酬权益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同时也可以通过“榴乡诉递”平台进行反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二是各镇、街道编外人员因同工同酬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三是加大劳动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度书面审查等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侵害编外人员同工同酬权益的行为,维护编外人员合法权益。

同工同酬作为国家宪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尊重,对维护劳动者的尊严,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同工同酬也是反对就业歧视的体现,是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做好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和谐劳动关系等重点工作,配合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做好编外人员同工同酬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