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7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推进“医养结合”稳健发展)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推进“医养结合”稳健发展”的建议答复如下: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四、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在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检督检查。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峄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