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6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明确道路标识建议)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道路标识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1、关于“在一些道路和交通路口的地方增设道路路名标识牌。规范标识要简单明了,体现公共标识的功能性,注明中文、英文两种文字,做到规范化,国际化。路牌应标明4个方向在一定范围内的道路和主要建筑”的建议。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拼写。因此道路路名牌不能使用英文。根据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 17733-2008)5.2.3规定,街、巷地名标志可增加标明街、巷走向的指示方向信息。因此道路路名牌只能标明道路走向信息,不能标明四个方向。一直以来,我们非常重视道路路名牌的设置工作,按照国家公布的统一规范和标准制定的拼写规则,路名牌均使用规范汉字和罗马字母拼写,配有道路走向信息。另外,根据道路路名牌背景颜色也可判断道路走向,东西走向为蓝色、南北走向为绿色。
2、关于“增加道路路名标识牌的内容,在道路标识牌上标出城区主干道上标志性建筑物,行政单位名称等,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当地群众也可方便外地来峄的人员”的建议。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 17733-2008)5.2.2.1规定,下列地名标志可增加图形符号: a)专业区地名标志; b)设施地名标志; c)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5.3.1.1规定,海域、水系、地形、行政区域、专业区、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以及街、巷、区片、小区、村等居民地名标志,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汉语拼音。在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 17733-2008)分类中,道路路名牌属于居民地地名标志,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在道路标识牌上标出此道路上的标志性建筑物、行政单位名称以及此道路4个方向在一定范围内的道路和主要建筑。
3、交通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媒体宣讲道路安全知识,从而达到人人懂法、人人自觉遵守和爱护交通标志。公安交通民警在执勤中将宣传教育和处罚并进,使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在处罚同时给予现场教育。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希望您能继续关心和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