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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75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提案)

来源: 峄城区医疗保障局 时间: 2024-08-16

**委员:

您提出的提案《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提案》收悉,感谢对峄城区医疗保障局工作的支持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提出建议(问题)4条,其中涉及我单位4条,涉及协办单位0条,已采纳落实(解决)1条,落实率25%

(一)关于“适当降低参保费用,可以划档参保,对不同需要的人员可以选档参保,经常生病或体弱群体可以选高档,报销费用高些,年轻力壮的参保人员课选低档”方面

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并按年动态调整。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年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640元、较上年提高3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是居民医保基金的主要来源。合理筹资、稳健运行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

目前,我省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9市对个人缴费部分分档确定额度;枣庄、济宁等其他7市个人缴费部分统一,均为每人每年380元,即国家最低标准。我区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比如,根据《峄城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参保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符合政策条件的给予全额资助。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代缴;60岁(含60岁)−69岁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代缴50%2024年度区财政代缴参保个人缴费2470万元。

下一步,区医保局将持续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缴费动员等工作,巩固并提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同时,积极向省、市医保局反映以进一步完善筹资缴费制度,探索对参保群众执行差异化政策,从而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

)关于“适当降低自付部份起付标准,使居民付了费,多少也能受益;也可设置如果本年医保报销一分钱没使用,次年可以不用缴纳或少缴纳(可设置档次)医保费用,保障人民的利益得到了真真实实的保障,也能保障居民医保参保率”方面

目前,我省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费用可分别报销50%以上、75%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降压、降糖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居民医保全部参保人群,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同时对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

根据《枣庄市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枣医保发〔202156号),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不再出台超出清单范围的制度政策,不再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政策,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再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严格遵守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有一定参考价值,有利于巩固全民医保、引导长期连续参保。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工作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医保权益。

(三)关于“增加参保居民对医院能报销药品等项目的知情权,防止过多过滥使用不能报销的医疗用药,因减少报销金额而增加自付部份费用”方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自省市医疗保障局组建以来,进一步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力度。如:为解决医用耗材价格虚高、过度使用问题,在全国率先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并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另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3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接受相关部门和患者的监督。

下一步,区医保局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持续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取消“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的规定。注重参保对象参保前真实性进行严格认定,避免“骗保、作保”发生,当月缴费,当月受益。要求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也是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良性循环的重要手段”方面

医保待遇等待期是作为防范个人“有病临时参保、无病不参保”道德风险的政策工具。在目前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少数青壮年仍需反复动员才能参保的客观现实情况下,从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考虑,通过合理设置待遇等待期等政策激励约束各类人群参保缴费仍有必要。

我区居民医保一般在每年10月至12月集中征缴次年保费。一是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参保居民自次年1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待遇等待期限制;二是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设置一定的待遇等待期,以激励约束群众连续参保缴费,更好保障参保居民医保权益;三是充分考虑各类人群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做好具体优化,如对于新生儿、低保、特困等重点人群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普遍不设待遇等待期。

您提出“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的规定”等建议,对我们有一定参考价值。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同时加强参保工作管理,规范参保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持续做好参保动员,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峄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4813日       


对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75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提案)

发布时间: 2024-08-16    来源:

**委员:

您提出的提案《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提案》收悉,感谢对峄城区医疗保障局工作的支持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提出建议(问题)4条,其中涉及我单位4条,涉及协办单位0条,已采纳落实(解决)1条,落实率25%

(一)关于“适当降低参保费用,可以划档参保,对不同需要的人员可以选档参保,经常生病或体弱群体可以选高档,报销费用高些,年轻力壮的参保人员课选低档”方面

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并按年动态调整。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年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640元、较上年提高3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是居民医保基金的主要来源。合理筹资、稳健运行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

目前,我省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9市对个人缴费部分分档确定额度;枣庄、济宁等其他7市个人缴费部分统一,均为每人每年380元,即国家最低标准。我区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比如,根据《峄城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参保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符合政策条件的给予全额资助。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代缴;60岁(含60岁)−69岁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代缴50%2024年度区财政代缴参保个人缴费2470万元。

下一步,区医保局将持续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缴费动员等工作,巩固并提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同时,积极向省、市医保局反映以进一步完善筹资缴费制度,探索对参保群众执行差异化政策,从而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

)关于“适当降低自付部份起付标准,使居民付了费,多少也能受益;也可设置如果本年医保报销一分钱没使用,次年可以不用缴纳或少缴纳(可设置档次)医保费用,保障人民的利益得到了真真实实的保障,也能保障居民医保参保率”方面

目前,我省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费用可分别报销50%以上、75%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降压、降糖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居民医保全部参保人群,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同时对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

根据《枣庄市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枣医保发〔202156号),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不再出台超出清单范围的制度政策,不再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政策,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再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严格遵守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有一定参考价值,有利于巩固全民医保、引导长期连续参保。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工作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医保权益。

(三)关于“增加参保居民对医院能报销药品等项目的知情权,防止过多过滥使用不能报销的医疗用药,因减少报销金额而增加自付部份费用”方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自省市医疗保障局组建以来,进一步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力度。如:为解决医用耗材价格虚高、过度使用问题,在全国率先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并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另根据《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3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接受相关部门和患者的监督。

下一步,区医保局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持续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取消“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的规定。注重参保对象参保前真实性进行严格认定,避免“骗保、作保”发生,当月缴费,当月受益。要求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也是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良性循环的重要手段”方面

医保待遇等待期是作为防范个人“有病临时参保、无病不参保”道德风险的政策工具。在目前居民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少数青壮年仍需反复动员才能参保的客观现实情况下,从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考虑,通过合理设置待遇等待期等政策激励约束各类人群参保缴费仍有必要。

我区居民医保一般在每年10月至12月集中征缴次年保费。一是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参保居民自次年1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受待遇等待期限制;二是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设置一定的待遇等待期,以激励约束群众连续参保缴费,更好保障参保居民医保权益;三是充分考虑各类人群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做好具体优化,如对于新生儿、低保、特困等重点人群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普遍不设待遇等待期。

您提出“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的规定”等建议,对我们有一定参考价值。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同时加强参保工作管理,规范参保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持续做好参保动员,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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