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25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规范农村家庭养犬管理的提案)
来源: 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
2024-07-05
****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家庭养犬管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峄城区创建文明城市责任分工,我局具体负责公共广场文明遛犬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对遛犬不束绳,犬只在街道上随地大小便而当事人未进行及时清理,对城市道路卫生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倡导广大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共同打造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并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与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