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71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整治小型三轮车电动车的提案)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小型三轮车电动车的提案》已收悉,感谢对交通运输工作的支持。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提出建议(问题)4条,其中涉及我单位2条,已采纳落实(解决)2条,落实率100%。
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109606号建议的答复》等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三轮车不属于现行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法规、规章调整范围之内的运输工具,三轮车不存在营运与非营运之说,交通运输部门对三轮车管理处罚无法律依据。对于这一情况,一是我们已加强与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沟通联系,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三轮车违法载客、乱停乱放、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活动。二是对于在道路上不按交通规定行驶、乱停乱放的三轮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教育一起,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三轮车乱停乱放、逆行、不按规定路线行走及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提高市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引导三轮车驾驶员摒弃交通陋习,自觉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习惯,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营造有序、畅通、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峄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