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规范农村电线杆的建议的提案答复)
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电线杆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供电公司电网建设电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分为输电线路和配电线路占用,供电公司严格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鲁自然资函(2021)1944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一直以来,供电公司在对电网建设工程前期设计时均经过多次及多方勘察论证,一是避开镇街发展规划;二是避开农田水利规划;三是尽可能的不占用耕地;四是节约投资成本。
三、在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后均要求对废旧电杆及线路进行拆除,供电公司内部会对施工拆旧全程把关,因受农田作物影响,部分电杆未及时拆除,峄城供电中心已对未拆除的废旧电杆统计建档,并纳入计划,集中安排施工队伍进行拆除。
四、村内废旧电杆问题,供电公司在进行电网升级改造后废旧的10米电杆原则上全部拆除,部分废旧电杆被弱电部门利用,市供电公司已统一与其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