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1205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建议)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越来越多。我区在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方面做足文章,以此引导有土地流转意愿的供需双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将土地流转出来,有力促进了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发展,促进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一、做好政策宣传,抓好典型带动示范
(一)继续加大对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土地规模化种植模式,使规模经营的理念、形式、内容家喻户晓。打消农民流转失地误区,流转的只是土地经营权,而并非承包权,给农民吃“定心丸”。鼓励长期在外务工经商或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耕或转包、转让、出租其承包土地。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正面宣传,打消农民“恋土”情结,通过这些典型示范和现身说法,让土地流转双方互利双赢,让规模经营成为共识和常态,以此促进规模化生产经营。
二、加强土地管理与服务,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最重要的是要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制度规范流转,用合同固定流转行为,尽量减少流转中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健全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咨询、信息集散、流转对接、用途审查监督、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制度。指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解决由于不签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引起纠纷上访等行为。
三、注重纠纷调处,保障农户承包权益
区级已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仲裁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仲裁,区仲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镇级成立了土地调解委员会,村级也明确了调解员,形成了以农业农村部门为依托的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体系。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土地规模经营潮流
近几年,我区大力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有利的政策资源,立足产业优势,迅速发展壮大,成为我区特色农业发展的典范。特别是党组织领班合作社在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积极参与和推动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工作的领头雁、带动村集体增收的实践者。
五、逐步完善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审查监督机制,严格防控风险
一是加强土地规模化经营备案制度和对规模流转主体的监管和审查制度,对流转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还采取联合审查、跟踪监督等措施,进行监管。二是实行租金预付制度,为促进土地规模化,打消转地农户的思想顾虑,目前规模流转土地基本上都是采取租金先付制度,提前支付一年或半年的土地租金,统一设定夏种或秋种前一个月为当年土地流转费交割期,逾期不交,农户有权收回土地自行耕种,即使流转主体出现经营风险,农户也不致受到太大的损失。
真诚感谢您对峄城区工作、对农民问题的关注和支持!
峄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