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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

来源: 峄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 2024-04-23

为切实加强我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锅盖子”、“小耳朵”)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广播电视秩序,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信息安全,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现将我区整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地面卫星设施。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区、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擅自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均属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二、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擅自安装和使用地面卫星设施的,必须尽快自行拆除、销毁。逾期不拆除销毁的,将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四、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地面卫星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地址: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632-5382192   



峄城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 


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4-23    来源: 峄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锅盖子”、“小耳朵”)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广播电视秩序,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信息安全,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现将我区整治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地面卫星设施。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区、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擅自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均属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二、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擅自安装和使用地面卫星设施的,必须尽快自行拆除、销毁。逾期不拆除销毁的,将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四、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地面卫星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地址: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632-5382192   



峄城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