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义务教育段学生生活补助规范
一、补助范围
适用于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项目。
二、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的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三、资助条件
资助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 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b)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c)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资金分配与拨付
每年6月30日前,省教育厅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人数制定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五、春季学期生活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如下:
a) 省财政厅按上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所属学校生活补助资金省级应承担资金。
b) 每年4月30日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下达所属学校。
六、秋季学期生活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如下:
a)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对当年全省生活补助资金进行清算,据实追加资金。
b) 每年10月31日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下达所属学校。
七、申请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按学年申请,每学期动态调整。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八、评审
学校应成立生活补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本校当年享受生活补助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享受生活补助学生名单。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生活补助评审结果按隶属关系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九、发放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按学期集中发放。
每年5月31日前,学校应将春季学期生活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6月15日前, 将发放情况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应将秋季学期生活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12月15日前,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