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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通知

来源: 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时间: 2024-07-31
根据《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枣教发〔202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入学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我区适龄儿童状况及学龄人口变化、教育资源供给等情况,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凡在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须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学区划分

1.以适龄儿童的居住地、户籍地为依据。
2.小学按照服务区范围报名登记入学,初中采取对口直升和户籍、房产相结合的方式招生。
3.各镇(街)中小学招生工作由镇(街)学区组织实施,镇(街)小学应届毕业生采取直升学区初中学校的方式进行。招生时间原则上应与城区学校招生时间同步。

基本原则

4.坚持免试入学、“应入尽入”原则。继续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招生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细化完善招生办法,明确招生措施,建立公示制度,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服务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直升初中部。鼓励学校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对入学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不得在开学前后采取考试方式分班。
5.坚持公民同招、随机派位原则。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将东方学校、兴华学校的招生纳入区教体局统一管理,学校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区教体局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招生范围仅限于峄城区,不得跨区(市)招生。报名学生超过招生计划时,学校要积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随机派位招生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掐尖行为。

保障各类群体受教育权利

6.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凡在我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8〕20号)以及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枣教字〔2024〕17号)规定,有合法稳定的就业和住所的随迁子女,采取定点学校或相对就近入学的方式。确因学校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按照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教体局协调安排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7.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由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受教育能力进行评估认定,严格受教育能力鉴定程序和标准要求,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具备入学能力的,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提供个性化的送教服务,以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8.租房者子女入学政策。租房者需提供所租房产的不动产证等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按照证明已实际入住六个月以上的原则。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学位紧张的大校额学校,原则上不招收租住房新生和转入。由区教体局统一安排至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城区学校。

9.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现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来我区创新创业企业家的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由区教体局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持续优化招生入学流程

10.巩固“零证明”入学成果。积极配合市教育局协调大数据、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完善义务教育网上招生报名平台,优化报名流程,确保符合大数据核验条件的报名招生全部实现“零证明”办理。招生期间,学校同步开通线下报名渠道,方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特殊类型、使用网络不方便的家庭报名。各镇(街)初中学校可采取小学对口直升的办法进行招生。

11.杜绝非必要证明材料。各单位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市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全面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招生登记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加强学籍管理

12.关于新生建籍。新生建籍以学生身份证号码为基础,无户籍适龄儿童无法取得学籍,学校应督促家长及时为无户适龄儿童办理户籍信息。推进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和山东省学籍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共用,减轻学校、学生及家长在新生建籍过程中的负担。新生建籍后,要落实到班级,做到学校实有班级和学籍班级相一致。规范残疾学生建籍,完善残疾学生学籍信息。按残疾类别、受教育方式在学籍系统中做出标记。所有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要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学校负责建立。9月15日前,各学校要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完成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
13.关于学籍异动。办理学籍业务时,家长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学校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同意办理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学籍管理员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学校按年度分类归档保存。学校要专柜存放学生纸质学籍业务材料。学校学籍实行校长负责制,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严防学生信息泄露。全国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籍随人走,籍在人在。除因学生父母工作调动、军队转业外,毕业年级一般不准转学,九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准休学。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冻结考试年级学籍,不办理异动手续。



其他要求


14.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密切关注群众子女入学需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审慎制定招生办法,加强风险评估,提前向社会告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完善“接诉即办”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平稳有序。各学校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网上招生审核,帮助家长及时解答解决招生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15.严格工作纪律。坚决落实阳光招生要求,加强招生入学全过程监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抽查,打击招生中介、掮客,伪造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对于招生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对收受钱物行为“零容忍”,确保招生工作风清气正。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16.加大违规查处。各单位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区教体局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对违反规定的公办学校,予以通报处理、追责问责;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7月30日

峄城区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31    来源:
根据《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枣教发〔202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入学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我区适龄儿童状况及学龄人口变化、教育资源供给等情况,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凡在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须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学区划分

1.以适龄儿童的居住地、户籍地为依据。
2.小学按照服务区范围报名登记入学,初中采取对口直升和户籍、房产相结合的方式招生。
3.各镇(街)中小学招生工作由镇(街)学区组织实施,镇(街)小学应届毕业生采取直升学区初中学校的方式进行。招生时间原则上应与城区学校招生时间同步。

基本原则

4.坚持免试入学、“应入尽入”原则。继续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招生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细化完善招生办法,明确招生措施,建立公示制度,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的招生片区或服务范围进行登记入学,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直升初中部。鼓励学校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对入学新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不得在开学前后采取考试方式分班。
5.坚持公民同招、随机派位原则。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将东方学校、兴华学校的招生纳入区教体局统一管理,学校提前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区教体局依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招生范围仅限于峄城区,不得跨区(市)招生。报名学生超过招生计划时,学校要积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随机派位招生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掐尖行为。

保障各类群体受教育权利

6.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凡在我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8〕20号)以及枣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枣教字〔2024〕17号)规定,有合法稳定的就业和住所的随迁子女,采取定点学校或相对就近入学的方式。确因学校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按照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教体局协调安排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7.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由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受教育能力进行评估认定,严格受教育能力鉴定程序和标准要求,适宜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具备入学能力的,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提供个性化的送教服务,以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8.租房者子女入学政策。租房者需提供所租房产的不动产证等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按照证明已实际入住六个月以上的原则。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学位紧张的大校额学校,原则上不招收租住房新生和转入。由区教体局统一安排至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城区学校。

9.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现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来我区创新创业企业家的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由区教体局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持续优化招生入学流程

10.巩固“零证明”入学成果。积极配合市教育局协调大数据、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完善义务教育网上招生报名平台,优化报名流程,确保符合大数据核验条件的报名招生全部实现“零证明”办理。招生期间,学校同步开通线下报名渠道,方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特殊类型、使用网络不方便的家庭报名。各镇(街)初中学校可采取小学对口直升的办法进行招生。

11.杜绝非必要证明材料。各单位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国家、省、市招生入学有关政策规定,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全面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招生登记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加强学籍管理

12.关于新生建籍。新生建籍以学生身份证号码为基础,无户籍适龄儿童无法取得学籍,学校应督促家长及时为无户适龄儿童办理户籍信息。推进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和山东省学籍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共用,减轻学校、学生及家长在新生建籍过程中的负担。新生建籍后,要落实到班级,做到学校实有班级和学籍班级相一致。规范残疾学生建籍,完善残疾学生学籍信息。按残疾类别、受教育方式在学籍系统中做出标记。所有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要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服务的学校负责建立。9月15日前,各学校要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完成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
13.关于学籍异动。办理学籍业务时,家长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学校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同意办理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学籍管理员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学校按年度分类归档保存。学校要专柜存放学生纸质学籍业务材料。学校学籍实行校长负责制,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严防学生信息泄露。全国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籍随人走,籍在人在。除因学生父母工作调动、军队转业外,毕业年级一般不准转学,九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准休学。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冻结考试年级学籍,不办理异动手续。



其他要求


14.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密切关注群众子女入学需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审慎制定招生办法,加强风险评估,提前向社会告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完善“接诉即办”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平稳有序。各学校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网上招生审核,帮助家长及时解答解决招生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15.严格工作纪律。坚决落实阳光招生要求,加强招生入学全过程监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抽查,打击招生中介、掮客,伪造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对于招生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对收受钱物行为“零容忍”,确保招生工作风清气正。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16.加大违规查处。各单位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区教体局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对违反规定的公办学校,予以通报处理、追责问责;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