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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职业中专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时间: 2020-11-02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强化学籍管理的服务功能,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三个月内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至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建立新生电子档案,学生即取得学籍。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按专业类别注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班主任必须将到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教学管理中心学籍管理办公室进行学籍确认,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愈期两周不确认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校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学分制。每学期每科总评成绩不及格人数控制在5%左右,总评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其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必修及限选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进行重修。不参加每学期学校组织的考试(含教学实习学期考试)者视为没有完成学业,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我校按照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凡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实习与顶岗实习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学业,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考核应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条 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鼓励学生取得多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跨学校选修课程,须经学生申请,经学校同意,其选学课程成绩及学分,由学生所学课程学校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记入学生学业总成绩中。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

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无后继班级。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需由学生与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因故转为职业中专学生学籍,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在本校范围内转为职业中专学籍,由学校正式行文,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入其他学校普通中专学生学籍,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转为职业中专学生学籍,一般应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相关课程的学分或学习成绩予以认可。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所学专业与所要转入的普通中专专业类别跨度过大时,不允许转为普通中专学生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2、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或未学期确认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4、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处分等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学校须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犯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学校盖钢印,盖校长印章。



峄城区职业中专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1-02    来源: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强化学籍管理的服务功能,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三个月内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上传至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建立新生电子档案,学生即取得学籍。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按专业类别注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班主任必须将到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日期到教学管理中心学籍管理办公室进行学籍确认,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愈期两周不确认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校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学分制。每学期每科总评成绩不及格人数控制在5%左右,总评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其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必修及限选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进行重修。不参加每学期学校组织的考试(含教学实习学期考试)者视为没有完成学业,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我校按照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凡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实习与顶岗实习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学业,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考核应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要求进行评定。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条 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鼓励学生取得多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允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进行互认。跨学校选修课程,须经学生申请,经学校同意,其选学课程成绩及学分,由学生所学课程学校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记入学生学业总成绩中。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学:

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

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无后继班级。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需由学生与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因故转为职业中专学生学籍,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在本校范围内转为职业中专学籍,由学校正式行文,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入其他学校普通中专学生学籍,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转为职业中专学生学籍,一般应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相关课程的学分或学习成绩予以认可。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所学专业与所要转入的普通中专专业类别跨度过大时,不允许转为普通中专学生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2、无不可抗力未请假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或未学期确认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4、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劝阻仍坚持退学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处分等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学校须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犯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或实际课时计)者。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学校盖钢印,盖校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