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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对象

来源: 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0-09-0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办法》(20111月发布)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1、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3、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应把握以下几点:1、《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2、《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3、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区分工作原因和非工作原因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情形十分复杂,判断是否因工工伤保险条例解作原因,应该掌握的原则是: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公法范畴,在公法领域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但是,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讲,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进行推定。具体到因工外出期间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遵循“因工作原因”推定原则,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因工作原因的,就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职工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伤既包括因工受伤,也包括因工死亡。




政策解读:工伤认定对象

发布时间: 2020-09-07    来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工伤认定办法》(20111月发布)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1、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3、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应把握以下几点:1、《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2、《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3、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区分工作原因和非工作原因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情形十分复杂,判断是否因工工伤保险条例解作原因,应该掌握的原则是: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公法范畴,在公法领域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但是,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讲,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进行推定。具体到因工外出期间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遵循“因工作原因”推定原则,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因工作原因的,就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职工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伤既包括因工受伤,也包括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