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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峄城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政策规定

来源: 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1-09-15

1、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2、劳动能力的鉴定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3、应当由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3、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困难,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5、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7、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工伤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能否再次申请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021年峄城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9-15    来源:

1、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2、劳动能力的鉴定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3、应当由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3、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困难,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5、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7、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工伤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能否再次申请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