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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

来源: 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2-06-22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结合我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有关统筹地区按规定确定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时,继续沿用国家和我省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年限等条件。

(二)在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其他年度欠费和滞纳金

(三)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至50%后,对于此前已按30%返还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组织补发。对于已按2022年度政策享受稳岗返还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不再重复返还。

(四)有关市要主动与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接,获取企业最新划型情况;省厅将积极协调有关省级部门协助提供全省共享数据。对于暂无法通过共享数据划型的,可先参考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时的划型信息,经企业确认后予以认定。对于暂无划型信息的新开户企业,可先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功能进行筛查,再依据工信、金融等部门有关划型规定,结合企业承诺予以认定,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应材料进行说明。

(五)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其中享受主体需确认的劳务派遣企业以及基本信息不全等特殊情况,由企业辅助说明对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关汇总名单报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由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系省税务局获取缴费账户后统一反馈各市。

二、关于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各统筹地区按规定将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拓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简称领金失业人员)时,对同一参保人员,不区分就业失业状态,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持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的不可重复申领补贴,已凭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享受补贴的,不再对低级别证书再进行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实行全程网办,领金失业人员参照相关程序申领,省厅将改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的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入口和功能,支持领金失业人员在线申领补贴,各市做好联调测试和本地相关公共服务功能改造

()对于鲁人社发〔2022〕12号文件印发后申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发放;其中,办理领金失业人员技能补贴业务时,应审核其提出申请时的状态和条件。对于企业在职职工在2022年1月1日至鲁人社发〔2022〕12号文件印发已提交申请,但因参保年限不足36个月审核不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重新复核,对于申领时参保年限已满12个月且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及时完成补发工作。

三、关于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一)各统筹地区按规定核定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按照本年度首次列入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实施静态管理7日起始月的企业参保缴费人数确定;对于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根据企业申请,以其申请提交月的企业参保缴费人数确定。补助核定发放后,不再根据后期企业参保缴费人数增减变化进行调整。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县级及以上防疫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计算并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及参保企业情况复杂、审核信息无法自动获取情况,可根据单位申请为其审核发放补助。

(三)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各统筹地区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时,具体经办工作仍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快速推进落实,尽早释放各项助企惠民政策红利。要准确把握经办工作要求,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持续提升服务效能。要进一步拓展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多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和经办方式,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各市要强化调度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落实情况,确保工作整体协调推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15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2    来源: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结合我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有关统筹地区按规定确定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时,继续沿用国家和我省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年限等条件。

(二)在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其他年度欠费和滞纳金

(三)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至50%后,对于此前已按30%返还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组织补发。对于已按2022年度政策享受稳岗返还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不再重复返还。

(四)有关市要主动与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接,获取企业最新划型情况;省厅将积极协调有关省级部门协助提供全省共享数据。对于暂无法通过共享数据划型的,可先参考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时的划型信息,经企业确认后予以认定。对于暂无划型信息的新开户企业,可先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功能进行筛查,再依据工信、金融等部门有关划型规定,结合企业承诺予以认定,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提供相应材料进行说明。

(五)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其中享受主体需确认的劳务派遣企业以及基本信息不全等特殊情况,由企业辅助说明对没有对公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关汇总名单报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由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系省税务局获取缴费账户后统一反馈各市。

二、关于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各统筹地区按规定将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拓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简称领金失业人员)时,对同一参保人员,不区分就业失业状态,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持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的不可重复申领补贴,已凭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享受补贴的,不再对低级别证书再进行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实行全程网办,领金失业人员参照相关程序申领,省厅将改造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的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入口和功能,支持领金失业人员在线申领补贴,各市做好联调测试和本地相关公共服务功能改造

()对于鲁人社发〔2022〕12号文件印发后申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发放;其中,办理领金失业人员技能补贴业务时,应审核其提出申请时的状态和条件。对于企业在职职工在2022年1月1日至鲁人社发〔2022〕12号文件印发已提交申请,但因参保年限不足36个月审核不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重新复核,对于申领时参保年限已满12个月且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及时完成补发工作。

三、关于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一)各统筹地区按规定核定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按照本年度首次列入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实施静态管理7日起始月的企业参保缴费人数确定;对于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根据企业申请,以其申请提交月的企业参保缴费人数确定。补助核定发放后,不再根据后期企业参保缴费人数增减变化进行调整。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县级及以上防疫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计算并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及参保企业情况复杂、审核信息无法自动获取情况,可根据单位申请为其审核发放补助。

(三)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各统筹地区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时,具体经办工作仍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快速推进落实,尽早释放各项助企惠民政策红利。要准确把握经办工作要求,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持续提升服务效能。要进一步拓展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多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和经办方式,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各市要强化调度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落实情况,确保工作整体协调推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