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部分病种及限额的通知
峄医保发〔2020〕14号
为保障群众利益,进一步提高患重特大疾病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参保群众经济负担。根据枣医保发〔2020〕48号文件精神,对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部分病种及限额做以下调整:
一、恶性肿瘤放化疗按照疗程单独申请,与其它门诊慢性病病种限额分别计算。
二、取消尿毒症肾透析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三、调整部分职工门诊慢性病限额。
1、将职工医疗保险中血友病支付限额由3000元调整为15000元。
2、将职工医疗保险中器质性精神障碍支付限额由3000元调整为5000元。
四、增加部分门诊慢性病病种。
1、将骨髓纤维化纳入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限额为8000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限额为60000元。
2、将肺动脉高压纳入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限额为7000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限额为55000元。
3、将慢性肺纤维化钠入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限额为800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限额为6000元。
4、将活动性克罗恩病纳入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限额为2000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限额为16000元。
5、将帕金森氏病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限额为3000元。
本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枣庄市峄城区医疗保障局 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