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关于2025年度医药机构申请协议管理集中受理新增定点的通告
根据《枣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的通知》(枣医保函〔2025〕18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枣医保中心发〔2025〕1号)要求,现就峄城区2025年度医药机构申请协议管理集中受理新增定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原则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1.目前枣庄市医疗机构实际开放床位数已超出“十四五”期末规划指标的床位,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住院定点申请。对确有特色诊疗优势、参保人有实际就诊需求的,需在峄城区2024年度床位总量基础上统筹优化,结合释放床位数量合理分配,择优纳入定点,优化后的床位优先向区域内优势学科、优缺资源等方面倾斜。
2.列入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受《规划》限制,符合条件的随时受理定点申请,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
(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1.新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需符合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无相同医保业务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2.按照卫生规划设立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三)个人账户定点医药机构
个人账户定点医药机构需符合步行距离15分钟范围内未有同级同类别定点医药机构的要求。
(四)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
2025年度暂不新增双通道、门诊统筹以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内省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枣庄市下达的2025年度峄城区定点医药机构受理计划,我区全年新增定点计划数量如下:
医保业务类型 | |||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
个账定点医疗机构 |
个账定点零售药店 |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
2 |
2 |
6 |
依据现有床位优化情况报市局审核确定 |
已属于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如新增服务范围或延伸服务点的,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同时,一并纳入本年度受理计划总量控制。
二、申请条件
根据属地受理原则,医药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山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鲁医保办发〔2025〕5号)规定的机构类别范围和申请条件,符合我区规划要求,经自评能够达到评估合格标准的,可向区医保中心提出新增定点申请。
(一)医疗机构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签订互联网服务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互联网医院申请及评估相关标准按照枣医保中心发〔2020〕3号文件执行。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医疗机构无以下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且符合我市规划要求,经自评能够达到评估合格标准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新增定点申请。
8.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含正、副本);
3.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参保缴费证明,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专(兼)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注明;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医保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以上办理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副本);
3.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参保缴费证明,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专(兼)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需要注明;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7.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8.纳入医保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以上办理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渠道
1.线上申请:自评符合要求的医药机构,线上通过“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系统”(网址http://120.223.240.14:8086/organ-ui/#/login)进入“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电子材料。
2.线下申请:将纸质申报材料递交至峄城区医疗保障局613室(峄城区峄州路16号,咨询电话:0632-7756008)。
五、受理时间
2025年度设两次集中受理期,具体如下:
1.第一批次:2025年5月12日至5月23日:受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账户定点医药机构新增申请。
2.第二批次:2025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受理个人账户定点医药机构新增申请,以及第一次集中受理期内已受理但评估不合格机构的再次申请。
六、受理方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受理。区医保中心对医药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核,重点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告知书,对于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出具材料补充告知书。
七、办理流程
1.材料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2.现场评估。初审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及现场评估。
3.集体决策。评估结果须进行集体研究,对于不符合的医药机构要及时下达评估结果告知书,首次评估不合格的须3个月后再开展评估,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点准入。
4.定点公示。经集体研究通过的医药机构相关情况报市局审核后,统一进行公示。
5.协议签订。公示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八、办理时限
符合申请条件的,在集中受理期内提交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峄城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