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峄城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2、孤儿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孤儿与父母关系证明材料(出生证明);4、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5、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证明材料; 6、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明;7、监护协议书;8、孤儿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三、基本流程。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二)初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孤儿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孤儿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区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孤儿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孤儿待遇的儿童,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区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建立孤儿档案。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
四、发放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