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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费申办指南(4月9日更新)

来源: 峄城区民政局 时间: 2020-04-09

一、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失踪)。在此基础上将父母重残(一级、二级或军残一至四级)、服刑、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二、规范申请、发放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1)父母死亡、失踪: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2)父母重残: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服刑:法院出具服刑人员判决书或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4)受艾滋病影响的出具医院诊断书。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户口本(户口主页、索引、儿童主页)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父母与孤儿的关系证明(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

3、审批。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月审批下个月起享受孤儿保障待遇。孤儿认定身份后,镇(街)民政部门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孤儿养育协议签订后报区民政局一份。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峄城区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费申办指南(4月9日更新)

发布时间: 2020-04-09    来源: 峄城区民政局

一、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失踪)。在此基础上将父母重残(一级、二级或军残一至四级)、服刑、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二、规范申请、发放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1)父母死亡、失踪: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2)父母重残: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服刑:法院出具服刑人员判决书或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4)受艾滋病影响的出具医院诊断书。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户口本(户口主页、索引、儿童主页)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父母与孤儿的关系证明(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

3、审批。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月审批下个月起享受孤儿保障待遇。孤儿认定身份后,镇(街)民政部门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孤儿养育协议签订后报区民政局一份。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