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峄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办理指南(新标准)
一、事项名称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二、救助标准
对 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 80 元、100 元、200 元,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 号)文件规定补助;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 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三、办理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及《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峄政发〔2020〕14号)
三、补贴的申办程序与发放
下放审批权限,取消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进行审核认定。其中,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部分,不再需要个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山东省养老管理平台有关数据进行认定,达到相应规定年龄后,当月进行发放或调整。对于每人每月增发80元护理补贴部分,参照鲁民〔2018〕99号文件要求,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批、公示、发放环节执行,及时录入山东省养老管理平台,不再需要区级民政部门审批。自批准之日当月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