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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峄城区医疗救助标准

来源: 峄城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 时间: 2020-04-21

(一)门诊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等,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但每年只能享受一种门诊医疗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对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按以下标准救助:

贫困人口:按照 7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4000 元。

低收入及因病致贫家庭:按 5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 30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对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按照以下标准救助:

贫困人口:符合政策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按 70%的比例予以报销医疗救助金额,每人每年限额不超过 1 万元。

低收入及因病致贫家庭:对医保对医保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达到三万元以上部分,按照 5%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1 万元。

(三)重特大医疗救助

贫困人口: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1万元)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70%的比例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年封顶线2万元。

低收入及因病致贫家庭: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再救助

对贫困人口一个医疗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报销后剩余个人承担的部分,超过5000元(含5000)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

(五)苯丙酮尿酸症患者救助

苯丙酮尿酸症患者所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开展“一站式” 定点机构医疗结算:18 岁及以下患者按 75%比例给予救助,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额度 1.5 万元;18 岁以上患者费用医疗救助按 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额度 1.2 万元。



2020年峄城区医疗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 2020-04-21    来源:

(一)门诊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等,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但每年只能享受一种门诊医疗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对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按以下标准救助:

贫困人口:按照 7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4000 元。

低收入及因病致贫家庭:按 5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 30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对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按照以下标准救助:

贫困人口:符合政策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按 70%的比例予以报销医疗救助金额,每人每年限额不超过 1 万元。

低收入及因病致贫家庭:对医保对医保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达到三万元以上部分,按照 5%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1 万元。

(三)重特大医疗救助

贫困人口: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1万元)的,超出部分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70%的比例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年封顶线2万元。

低收入及因病致贫家庭: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再救助

对贫困人口一个医疗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五重保障”报销后剩余个人承担的部分,超过5000元(含5000)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

(五)苯丙酮尿酸症患者救助

苯丙酮尿酸症患者所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开展“一站式” 定点机构医疗结算:18 岁及以下患者按 75%比例给予救助,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额度 1.5 万元;18 岁以上患者费用医疗救助按 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额度 1.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