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峄城区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
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给予70%的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2.脱贫攻坚过渡期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超过3000元起付线的部分给予5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较重的,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支出型困难人口帮扶政策将按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3.苯丙酮尿症和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症纳入各地医保门诊慢特病种管理,对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诊查、治疗和药品费用执行参保地病种管理政策。
苯丙酮尿症患者治疗所需特殊食品(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配方粉、米、面等)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18岁及以下苯丙酮尿症患者相关费用按不低于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18岁以上苯丙酮尿症患者相关费用按7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8万元。
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症患者治疗用的“盐酸沙丙蝶呤”继续执行大病保险特效药保障政策。对符合大病保险倾斜政策的医保帮扶对象使用大病保险特药不设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