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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峄城区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安全检查方案

来源: 峄城区卫生健康局 时间: 2021-03-10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改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条件,强化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供水单位加强消毒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使用管理,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确定在全区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对全部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不包括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城市管网延伸的供水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消毒设施配置及运转、涉水产品索证、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水质自检及结果上报等情况。检查协管员开展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下水厂卫生安全巡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情况。按照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现场开展全部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和30%百吨以上水厂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二、工作措施

(一)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强化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组织和指导辖区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问题整改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农村群众宣传饮用水相关卫生要求和知识,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要多层次、多角度报道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热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跟进指导、规范要求。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加强指导,尤其是对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下的小型集中供水单位,要按照《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规范管理。参照《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消毒技术规范》(WS/T528-2016)、《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的相关要求,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消毒和水质检验。

(四)加强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应加强部门沟通配合,积极争取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支持。对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应及时汇总整理,向当地农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对重大卫生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时间安排

专项监督检查分四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份)。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利用各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做好监督员的动员和培训以及快检设备、车辆物资方面的准备工作。

(二)自查整改、监督检查阶段(5-10月份)。相关供水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查找问题,认真整改。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农村集中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现场水质检测,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督导检查阶段(贯穿全程)。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督导和随机抽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和通报。

(四)总结阶段(10-11月)。在上报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基础上,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并将结果通报全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履职尽责到位。饮用水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解决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是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作为全省卫生综合监督“重点任务攻坚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完善措施,抓好落实。要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调度、督导和考评,及时发现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狠抓问题整改落实。要注重总结经验,创新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严格执法,严查违法案件。对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尤其是消毒措施不落实、水质不合格和未取得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如因单位产权、责任单位、管理人不明晰难以进行处罚的,应及时商请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三)应查尽查,按时上报结果。为确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覆盖全部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以2018年上报的农村在用集中供水设施(设计日供水20吨以上或服务人口200人以上)调查表的数据为基数开展监督检查。在10月20日前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附表 2-4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向农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或向当地政府报告的文件电子版。


峄城区卫健局

2021年3月10日



2021年峄城区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安全检查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3-10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改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条件,强化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供水单位加强消毒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使用管理,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确定在全区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对全部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不包括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城市管网延伸的供水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消毒设施配置及运转、涉水产品索证、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水质自检及结果上报等情况。检查协管员开展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下水厂卫生安全巡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情况。按照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现场开展全部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和30%百吨以上水厂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二、工作措施

(一)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强化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组织和指导辖区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问题整改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农村群众宣传饮用水相关卫生要求和知识,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要多层次、多角度报道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热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跟进指导、规范要求。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加强指导,尤其是对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下的小型集中供水单位,要按照《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规范管理。参照《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消毒技术规范》(WS/T528-2016)、《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的相关要求,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消毒和水质检验。

(四)加强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应加强部门沟通配合,积极争取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支持。对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应及时汇总整理,向当地农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对重大卫生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时间安排

专项监督检查分四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份)。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利用各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做好监督员的动员和培训以及快检设备、车辆物资方面的准备工作。

(二)自查整改、监督检查阶段(5-10月份)。相关供水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查找问题,认真整改。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农村集中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现场水质检测,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督导检查阶段(贯穿全程)。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督导和随机抽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和通报。

(四)总结阶段(10-11月)。在上报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基础上,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并将结果通报全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履职尽责到位。饮用水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解决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是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作为全省卫生综合监督“重点任务攻坚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完善措施,抓好落实。要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调度、督导和考评,及时发现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狠抓问题整改落实。要注重总结经验,创新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严格执法,严查违法案件。对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尤其是消毒措施不落实、水质不合格和未取得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如因单位产权、责任单位、管理人不明晰难以进行处罚的,应及时商请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三)应查尽查,按时上报结果。为确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覆盖全部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以2018年上报的农村在用集中供水设施(设计日供水20吨以上或服务人口200人以上)调查表的数据为基数开展监督检查。在10月20日前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附表 2-4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向农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或向当地政府报告的文件电子版。


峄城区卫健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