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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峄城区城乡水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时间: 2023-02-15

一、执法事项

依法查处涉及水事活动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  

三、实施主体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四、办理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 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一)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60 日内不能办结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并将延长期限 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二)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  动。 1.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日内办结;20 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45 日内办结;45 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六、救济渠道

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内,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七、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投诉电话:0632-7711120

信函投诉:枣庄市峄城区承河西路19

八、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办公地点:枣庄市峄城区承河西路19

联系电话:0632-771112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00-5:00(冬季)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0-5:30(夏季)

2023年峄城区城乡水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2-15    来源: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一、执法事项

依法查处涉及水事活动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  

三、实施主体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四、办理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 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一)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60 日内不能办结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并将延长期限 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二)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  动。 1.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日内办结;20 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45 日内办结;45 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六、救济渠道

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内,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七、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投诉电话:0632-7711120

信函投诉:枣庄市峄城区承河西路19

八、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办公地点:枣庄市峄城区承河西路19

联系电话:0632-771112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00-5:00(冬季)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0-5:30(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