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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峄城区城乡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时间: 2024-03-0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业务类型(仅行政处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0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3700000219002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03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3700000219004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3700000219005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3700000219006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3700000219007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08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09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3700000219010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370000021901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12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700000219013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法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3700000219014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3700000219015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3700000219016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17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3700000219018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3700000219019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3700000219020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370000021902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3700000219022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3700000219023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3700000219024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3700000219025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3700000219026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3700000219027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2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2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2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00000219029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00000219030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00000219031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3700000219032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0000021903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3700000219034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35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3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3700000219036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3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 3700000219037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3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370000021903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3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3700000219039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4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3700000219040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4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41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省政府令第135号公布,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4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处罚 3700000219042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4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370000021904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4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水库大坝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44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4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45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2.【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4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3700000219046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4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3700000219047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4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370000021904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4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49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2月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处罚 370000021905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7年4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武连峰 0632-7711120
5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 3700000219059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罚 3700000219060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罚 3700000219061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处罚 370000021906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罚 3700000219063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3700000219064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处罚 3700000219065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5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 3700000219066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采砂的处罚 3700000219067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6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08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6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83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6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处罚:(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700000219084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6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85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86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3700000219087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700000219088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2017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089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不采取节水措施,并不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处罚 3700000219090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单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处罚 3700000219091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7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92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的处罚 3700000219093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94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的处罚 3700000219095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的处罚 3700000219096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的处罚 3700000219097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处罚 3700000219098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99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处罚 3700000219100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危害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的处罚 3700000219101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02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粪便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103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处罚 3700000219104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以地表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05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以地下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106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以泉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07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3700000219108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停止农村公共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3700000219109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按照规定检修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处罚 3700000219110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处罚 3700000219111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9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3700000219112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罚 3700000219113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罚 3700000219114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小型水库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15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启闭小型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罚 3700000219116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17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18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19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9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20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9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3700000219121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0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370000021912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0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处罚 3700000219123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0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3700000219124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0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3700000219125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0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处罚 3700000219126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而开工建设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0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地下输水隧洞、暗渠(涵)、管道(线)上方地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的处罚 3700000219128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0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的处罚 3700000219129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0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堤(坝)顶、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缆等工程设施上行驶履带车辆或者超限行驶机动车的处罚 3700000219130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0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网箱(围网)养鱼、养殖水禽、非法捕(钓)鱼的处罚 3700000219131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0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或者弃置渣土的处罚 370000021913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1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的处罚 3700000219133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1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的处罚 3700000219134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1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游泳、滑冰、洗涤、打场、晾晒、烧荒、放养牲畜、集市贸易或者倾倒垃圾的处罚 3700000219135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1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侵占、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闸门或者通信、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136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1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137 行政处罚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七条、八十九条、九十条、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十七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4.【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2014年8月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90 90 一般程序 李庆鲜 0632-7711120
11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3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四十三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或者工程需加固、拆除的。;第四十四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0 90 一般程序 陈慧 0632-7711120
11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监理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39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五)转让监理业务的;(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吊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以及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水利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90 90 一般程序 陈慧 0632-7711120
11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对违反水利项目质量检测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40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水利部令第36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90 90 一般程序 陈慧 0632-7711120
11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4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4.【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水利部令第14号)第五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3月九部委令23号修订)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mdash;&mdash;第八十七条具体条款略。
90 90 一般程序 陈慧 0632-7711120
11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处罚 370000021914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2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370000021914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2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3700000219144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六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2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3700000219145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2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3700000219146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12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3700000219147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12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处罚 3700000219148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12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输水干线堤顶专用道路上运输影响水质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700000219149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2024年峄城区城乡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3-06    来源: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业务类型(仅行政处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0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3700000219002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03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3700000219004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3700000219005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3700000219006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3700000219007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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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08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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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09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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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3700000219010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370000021901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12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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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700000219013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法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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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3700000219014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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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3700000219015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3700000219016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17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3700000219018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3700000219019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3700000219020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370000021902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3700000219022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3700000219023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3700000219024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3700000219025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3700000219026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2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3700000219027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2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2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2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00000219029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00000219030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00000219031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3700000219032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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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0000021903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3700000219034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3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35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3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3700000219036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3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 3700000219037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3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370000021903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3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3700000219039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4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3700000219040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4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41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省政府令第135号公布,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4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处罚 3700000219042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4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370000021904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4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水库大坝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44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4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45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2.【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4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3700000219046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4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3700000219047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4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370000021904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4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49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2月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处罚 370000021905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7年4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武连峰 0632-7711120
5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 3700000219059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罚 3700000219060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罚 3700000219061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处罚 370000021906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罚 3700000219063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3700000219064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处罚 3700000219065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5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 3700000219066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5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采砂的处罚 3700000219067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6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08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6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83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6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处罚:(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700000219084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6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85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86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3700000219087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3700000219088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2017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089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不采取节水措施,并不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处罚 3700000219090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6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单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处罚 3700000219091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7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92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的处罚 3700000219093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094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的处罚 3700000219095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的处罚 3700000219096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的处罚 3700000219097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处罚 3700000219098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099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处罚 3700000219100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7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危害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的处罚 3700000219101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02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粪便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103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处罚 3700000219104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以地表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05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以地下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106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以泉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07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3700000219108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停止农村公共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3700000219109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按照规定检修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处罚 3700000219110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8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处罚 3700000219111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9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3700000219112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罚 3700000219113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罚 3700000219114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小型水库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15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启闭小型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罚 3700000219116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17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18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9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19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9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9120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9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3700000219121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0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370000021912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0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处罚 3700000219123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0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3700000219124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0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3700000219125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0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处罚 3700000219126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而开工建设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0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地下输水隧洞、暗渠(涵)、管道(线)上方地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的处罚 3700000219128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0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的处罚 3700000219129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0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堤(坝)顶、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缆等工程设施上行驶履带车辆或者超限行驶机动车的处罚 3700000219130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0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网箱(围网)养鱼、养殖水禽、非法捕(钓)鱼的处罚 3700000219131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0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或者弃置渣土的处罚 370000021913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1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的处罚 3700000219133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1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的处罚 3700000219134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1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游泳、滑冰、洗涤、打场、晾晒、烧荒、放养牲畜、集市贸易或者倾倒垃圾的处罚 3700000219135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1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侵占、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闸门或者通信、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3700000219136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1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对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9137 行政处罚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七条、八十九条、九十条、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十七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4.【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2014年8月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90 90 一般程序 李庆鲜 0632-7711120
11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38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四十三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或者工程需加固、拆除的。;第四十四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0 90 一般程序 陈慧 0632-7711120
11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监理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39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五)转让监理业务的;(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吊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以及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水利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90 90 一般程序 陈慧 0632-7711120
117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对违反水利项目质量检测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40 行政处罚 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水利部令第36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90 90 一般程序 陈慧 0632-7711120
118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914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4.【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水利部令第14号)第五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3月九部委令23号修订)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mdash;&mdash;第八十七条具体条款略。
90 90 一般程序 陈慧 0632-7711120
119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处罚 3700000219142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20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3700000219143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21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3700000219144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六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王学猛 0632-7711120
122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3700000219145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0 90 一般程序 李伟 0632-7711120
123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3700000219146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124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3700000219147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125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处罚 3700000219148 行政处罚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
126 峄城区城乡水务局 在南水北调工程输水干线堤顶专用道路上运输影响水质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700000219149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90 一般程序 孙永超 0632-77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