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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峄城区发改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峄城区发改局 时间: 2023-05-08


峄城区发改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  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区发展改革局 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检查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的行政检查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2.信息备案情况;3.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4.咨询成果质量情况;5.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工程咨询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11月第9号)第二十七条
2 区发展改革局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6.其他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节能审查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
3 区发展改革局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能源类、交通运输类及城建类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完成首次现场核查项目),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开工项目),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
5 区发展改革局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2.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政府投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
6 区发展改革局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7 区人民防空事务中心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从业能力建设抽查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4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主要包括:综合、人员、场地、设备、质检、规章制度6项 通过国家人防办资格认定的省内26家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暂无监管对象 省、市、县级国动部门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8项
3.《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

从业行为抽查 依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7规定,抽查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生产人防设备、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6项不良记录行为
9 区人民防空事务中心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学校实施人防教育中人防教师配备、人防授课表配置、人防授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国动部门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10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1.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2.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3.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4.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5.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6.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能源部门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1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生产情况检查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能源部门 1.《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2.《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十七条
3.《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五条
12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情况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能源部门 1.《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2.《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13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情况检查 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和煤矿工程质量情况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能源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4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暂无监管对象 省、市、县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5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 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 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持证人员、固定资产、工作场所、内部管理制度及过程控制体系、承诺书、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信息公示网站、重大违法失信情况等)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33%,每年抽查1次 县级能源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16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抽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抽查 抽查煤矿是否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89号修改)第6、7、8条规定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能源部门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第三十八条
17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现场安全情况,包括领导带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18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煤矿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19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对全省煤矿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等情况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九条
20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各市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市、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21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7.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8.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9.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10.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11.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22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23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24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6.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7.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企业、
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2023年峄城区发改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5-08    来源:


峄城区发改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  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区发展改革局 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检查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的行政检查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2.信息备案情况;3.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4.咨询成果质量情况;5.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工程咨询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11月第9号)第二十七条
2 区发展改革局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6.其他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节能审查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11月第44号)第十二条
3 区发展改革局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能源类、交通运输类及城建类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完成首次现场核查项目),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开工项目),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
5 区发展改革局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2.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政府投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在线监测、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
6 区发展改革局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7 区人民防空事务中心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从业能力建设抽查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4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主要包括:综合、人员、场地、设备、质检、规章制度6项 通过国家人防办资格认定的省内26家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暂无监管对象 省、市、县级国动部门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8项
3.《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

从业行为抽查 依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附件7规定,抽查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生产人防设备、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6项不良记录行为
9 区人民防空事务中心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学校实施人防教育中人防教师配备、人防授课表配置、人防授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的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国动部门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10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1.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2.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3.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4.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5.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6.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能源部门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1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生产情况检查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能源部门 1.《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2.《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十七条
3.《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五条
12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情况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能源部门 1.《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2.《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13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情况检查 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和煤矿工程质量情况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省、市、县级能源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4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暂无监管对象 省、市、县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5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 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 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持证人员、固定资产、工作场所、内部管理制度及过程控制体系、承诺书、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信息公示网站、重大违法失信情况等)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33%,每年抽查1次 县级能源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16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抽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抽查 抽查煤矿是否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89号修改)第6、7、8条规定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县级能源部门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第三十八条
17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现场安全情况,包括领导带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18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煤矿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19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对全省煤矿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等情况 煤矿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九条
20 区能源事务服务中心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各市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市、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21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7.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8.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9.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10.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11.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省、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22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23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
24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6.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7.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企业、
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