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峄城区发改局
时间:
2023-02-15
序号 |
实施机构 |
执法职责 |
实施权限 |
实施依据 |
执法程序 |
监督途径 |
1 |
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企业投资项目未按规定核准的处罚 |
警告,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罚款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程序 |
0632-
7711679 |
2 |
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企业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报送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报送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报送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报送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程序 |
0632-
7711679 |
3 |
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警告,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罚款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一般程序 |
0632-
7711679 |
4 |
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的处罚 |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者责令停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一般程序 |
0632-
7755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