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对福兴集团有限公司福兴煤矿行政处罚信息(7月10日)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2023年7月10日 |
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福兴集团有限公司福兴煤矿 |
1.第二部架空乘人装置操作台减速机油温保护功能装置损坏,机头速度传感器损坏,操作台显示屏不能显示运行速度,未及时检查维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 2.-637皮带下山上段皮带机尾护罩被拆掉,不符合《煤矿在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规范》(NB/T10048-2018)第6.1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3.-637皮带配电点移变铠装高压电缆接头终端没有引出接地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和《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规范》(AQ 1023-2006)6.4.2.1规定; 4.-480轨道下山15#密闭中部面积约0.6㎡墙皮开裂且漏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5.-810煤仓上口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距离巷道顶板大于300mm,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2019)6.1.1的规定; 6.南翼2856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一氧化碳传感器集气口有煤粉堵塞,未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7.南翼2856采煤工作面上出口架头平段高度为1.3m,底板淤煤多,清挖不及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规定和《南翼2856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有关规定;8.矿井个别职工“一人一档”中未记录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个别职工缺少“学历证书复印件”,不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八条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
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