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2月9日煤矿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2月9日煤矿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2024年2月5日 |
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福兴集团有限公司福兴煤矿 |
1.在南翼2煤-910m平巷掘进工作面防爆蓄电池机车上安装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未委托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安全监控工未每天对南翼2煤-910m平巷掘进工作面防爆蓄电池机车上使用的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1;-480电缆桥架的起始端和终点端未与接地网可靠连接,-480皮带硐室3#、12#移变本体未两点地线,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3.2.19(3)、5.12.1(7);-480上仓带式输送机斜巷大于16°,未采取物料下滑、滚落等安全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和《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空气压缩机未安装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637联络巷带式输送机机尾人员跨越处缺少行人过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和《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的规定。2.南翼2煤-910m平巷掘进工作面在用直径为600mm的供风风筒未在使用前进行阻燃抗静电性能检测,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3.2024年1月4日早班爆破工孙某尚、瓦斯检查工张某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480总回风巷内有20m巷道底鼓变形严重,风速9.41m/s超过规程允许风速8m/s,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表5。4.机电管理部门未对主、副井提升系统每月组织有关人员至少进行1次的全面检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5.2023年12月8日2910掘进工作面,董某某进行爆破作业,未持证上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
1.处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3.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警告;4.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5.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