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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5月14日至17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来源: 峄城区发改局 时间: 2024-05-21

序号

行政执法类型

执法时间

行政执法对象

查出问题

处理结果

备注

5

行政检查

2024年5月14日至17

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

1.316轨道巷内(31617上轨道顺槽与运输顺槽之间)架棚未设置撑杆,补强支护的锚索未逐根编号管理,不符合《强化煤矿架棚巷道顶板管理规定》(矿安〔2022〕135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2. 316配风巷顶板离层仪(编号:Z14-D2)深基点6m,不足巷道跨度的1.5倍,不符合《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 35056-2018)附录c和《北徐楼煤矿矿压观测管理制度》顶板离层监测“顶板离层仪深部基点的安装深度不小于巷道跨度的1.5倍”。

3. 31614下轨道顺槽胶带输送机机头至31614下轨联络巷之间缺少压风、供水管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4.《31614下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未明确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安设标准,断电控制图未标注视频监控电源,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五项、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5.查询视频监控系统,31614下轨道顺槽二运摄像仪视频无图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在煤矿井下重要作业场所安设(增设)视频监控设施的指导意见》(矿鲁安〔2023〕58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6.矿井充水性图中北翼轨道大巷反掘段未标注排水路线,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附录二(四)的规定。

7.31613运输顺槽第2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堆煤保护传感器未安设在卸煤点正上方及下部带式输送机上带面中间位置,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5.3.8的规定。

8.井下在用煤仓未安装煤位计、人员接近预警、红外热成像,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第四项“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的规定。

9.316轨道巷绞车控制按钮电缆线芯未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进行连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10.5#电机车撒砂装置不能正常撒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11.16煤1#联络巷电缆吊挂距底板高度0.85m,不能保证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12.西翼大巷煤柱工作面缺少回风隅角束管监测点,采空区束管设置在巷道底板未采取防积水措施,不符合《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 51078-2015)5.3.2;5.3.4(2)和《西翼大巷煤柱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在工作面采空区、回风隅角设置气体采样点,并定期通过束管进行抽气取样”的规定。

13.西翼大巷煤柱下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转载点落差超过0.5m,未安装溜槽或导向板,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9.1.1的规定。

14.查《炸药出入库登记台账》5月14日中班库管员王某某炸药发放记录分别为15:08,32kg;15:22,10kg;15:33,8kg,台账中16:10已填写三次炸药全部使用的记录,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和《北徐楼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5.与主井相通的12煤集中皮带巷未设置隔爆设施,不符合《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5.1a)。

16.矿井下列作业场所测尘地点选择和布置不符合规定,采煤工作面缺少移架,炮掘工作面缺少刷帮、放炮作业、喷浆等地点工序,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5.6的规定。

17.矿井《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中缺少违法外包行为、外包施工项目安全隐患具体举报情形的规定,不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324号)的规定。

18.矿井矸石山局部存在危崖,北侧挖掘机作业处堆积斜面坡度较大,矸石山四周未设置安全警戒区,未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有关要求。

19.矿井防汛防台风自查未将培训演练、应急抢险物资存在问题列入整改台账,不符合《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能源行业防汛防台风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能源执法监函〔2024〕25号)第二项检查内容。

20.地面充填泵站建设工程项目外包施工未及时报上级公司备案,不符合《北徐楼煤矿外委施工管理办法》(鲁丰北煤字〔2024〕17号)第四条(一)外包施工报告制度的规定。

21.矿井防汛物资储备库现场无值班台账,编织袋、水泵数量与台账记录不一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22.矿井《关于修订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鲁丰北煤字〔2024〕31号)应急物资中缺少机械通风设备,安全科职责中未明确对承包单位的作业方案和实施的作业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四条要求。

23.《北徐楼煤矿井上下防火措施》中缺少地面入仓运煤皮带走廊等地点的防火措施,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4. 31617工作面内断层(fc17-1、fc17-3、fc17-5)未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5.31617膏体充填高档普采工作面内单体液压支柱(编号1066#)压力为8MPa,上面下端头单体液压支柱(编号4229#)压力为4MPa,不符合《31617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小于12MPa”的规定。

26.抽查6名从业人员自救器佩戴使用情况,其中4人(魏某涛、杨某、樊某、彭某刚)不能在30秒内正确佩戴使用自救器,不符合《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井下自救器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7.地面充填料仓施工地点2台电焊机外壳未接地,气瓶距电焊作业地点小于10m,机电科机修大车间内1台电焊机外壳未接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三条和《北徐楼煤矿电焊工操作规程》第7条 “电焊机接地线牢靠,接地电阻小于4Ω”的规定。

28.西翼大巷煤柱工作面下轨道顺槽1#隔爆水棚,部分水袋水量不足,所有水袋挂钩开口方向未背向爆炸源,回风顺槽隔爆水棚有8处水袋底部距顶板(梁)的垂直距离大于1.5m,不符合《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8.2.1和7.1.3.2的规定。

29.11610联络巷调节风门,里门风窗刻度尺损坏,外门框顶部漏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30. 316-1#配电所编号27-39变压器、31613运输顺槽配电点变压器本体未两点接地,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  5.12.1(7)。

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5日内改正、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7日内改正、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改正、责令培训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责令限15日内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5月14日至17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5-21    来源:

序号

行政执法类型

执法时间

行政执法对象

查出问题

处理结果

备注

5

行政检查

2024年5月14日至17

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

1.316轨道巷内(31617上轨道顺槽与运输顺槽之间)架棚未设置撑杆,补强支护的锚索未逐根编号管理,不符合《强化煤矿架棚巷道顶板管理规定》(矿安〔2022〕135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2. 316配风巷顶板离层仪(编号:Z14-D2)深基点6m,不足巷道跨度的1.5倍,不符合《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 35056-2018)附录c和《北徐楼煤矿矿压观测管理制度》顶板离层监测“顶板离层仪深部基点的安装深度不小于巷道跨度的1.5倍”。

3. 31614下轨道顺槽胶带输送机机头至31614下轨联络巷之间缺少压风、供水管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4.《31614下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未明确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安设标准,断电控制图未标注视频监控电源,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五项、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5.查询视频监控系统,31614下轨道顺槽二运摄像仪视频无图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在煤矿井下重要作业场所安设(增设)视频监控设施的指导意见》(矿鲁安〔2023〕58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6.矿井充水性图中北翼轨道大巷反掘段未标注排水路线,不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附录二(四)的规定。

7.31613运输顺槽第2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堆煤保护传感器未安设在卸煤点正上方及下部带式输送机上带面中间位置,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5.3.8的规定。

8.井下在用煤仓未安装煤位计、人员接近预警、红外热成像,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第四项“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的规定。

9.316轨道巷绞车控制按钮电缆线芯未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进行连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10.5#电机车撒砂装置不能正常撒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11.16煤1#联络巷电缆吊挂距底板高度0.85m,不能保证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12.西翼大巷煤柱工作面缺少回风隅角束管监测点,采空区束管设置在巷道底板未采取防积水措施,不符合《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 51078-2015)5.3.2;5.3.4(2)和《西翼大巷煤柱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在工作面采空区、回风隅角设置气体采样点,并定期通过束管进行抽气取样”的规定。

13.西翼大巷煤柱下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转载点落差超过0.5m,未安装溜槽或导向板,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9.1.1的规定。

14.查《炸药出入库登记台账》5月14日中班库管员王某某炸药发放记录分别为15:08,32kg;15:22,10kg;15:33,8kg,台账中16:10已填写三次炸药全部使用的记录,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和《北徐楼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5.与主井相通的12煤集中皮带巷未设置隔爆设施,不符合《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5.1a)。

16.矿井下列作业场所测尘地点选择和布置不符合规定,采煤工作面缺少移架,炮掘工作面缺少刷帮、放炮作业、喷浆等地点工序,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5.6的规定。

17.矿井《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中缺少违法外包行为、外包施工项目安全隐患具体举报情形的规定,不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324号)的规定。

18.矿井矸石山局部存在危崖,北侧挖掘机作业处堆积斜面坡度较大,矸石山四周未设置安全警戒区,未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有关要求。

19.矿井防汛防台风自查未将培训演练、应急抢险物资存在问题列入整改台账,不符合《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能源行业防汛防台风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能源执法监函〔2024〕25号)第二项检查内容。

20.地面充填泵站建设工程项目外包施工未及时报上级公司备案,不符合《北徐楼煤矿外委施工管理办法》(鲁丰北煤字〔2024〕17号)第四条(一)外包施工报告制度的规定。

21.矿井防汛物资储备库现场无值班台账,编织袋、水泵数量与台账记录不一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22.矿井《关于修订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鲁丰北煤字〔2024〕31号)应急物资中缺少机械通风设备,安全科职责中未明确对承包单位的作业方案和实施的作业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四条要求。

23.《北徐楼煤矿井上下防火措施》中缺少地面入仓运煤皮带走廊等地点的防火措施,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4. 31617工作面内断层(fc17-1、fc17-3、fc17-5)未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5.31617膏体充填高档普采工作面内单体液压支柱(编号1066#)压力为8MPa,上面下端头单体液压支柱(编号4229#)压力为4MPa,不符合《31617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小于12MPa”的规定。

26.抽查6名从业人员自救器佩戴使用情况,其中4人(魏某涛、杨某、樊某、彭某刚)不能在30秒内正确佩戴使用自救器,不符合《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井下自救器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7.地面充填料仓施工地点2台电焊机外壳未接地,气瓶距电焊作业地点小于10m,机电科机修大车间内1台电焊机外壳未接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三条和《北徐楼煤矿电焊工操作规程》第7条 “电焊机接地线牢靠,接地电阻小于4Ω”的规定。

28.西翼大巷煤柱工作面下轨道顺槽1#隔爆水棚,部分水袋水量不足,所有水袋挂钩开口方向未背向爆炸源,回风顺槽隔爆水棚有8处水袋底部距顶板(梁)的垂直距离大于1.5m,不符合《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8.2.1和7.1.3.2的规定。

29.11610联络巷调节风门,里门风窗刻度尺损坏,外门框顶部漏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30. 316-1#配电所编号27-39变压器、31613运输顺槽配电点变压器本体未两点接地,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  5.12.1(7)。

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5日内改正、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7日内改正、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改正、责令培训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责令限15日内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