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6月27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型 |
执法时间 |
行政执法对象 |
查出问题 |
处理结果 |
备注 |
8 |
行政检查 |
2024年6月27日 |
福兴集团有限公司 |
1.公司《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制度》第四条“煤矿安全部门负责验收情况”不完善,不符合《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2.《福兴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未分三年列出攻坚任务清单,每项攻坚任务列出具体对策措施,每项对策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中未明确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 3.公司未制定井下视频监控设施使用管理办法,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在煤矿井下重要作业场所安设(增设)视频监控设施的指导意见》(矿安鲁〔2023〕58号)要求。 4.公司于2024年5月26日联合福兴煤矿开展了防汛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演练的评估报告未提出应急预案修订意见,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5.公司未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宣贯落实工作方案,不符合《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应急〔2024〕15号)五的要求。 6.公司未将警示教育纳入2024年下半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67号)第三项要求。 7.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明确煤矿危险作业种类和实施危险作业审查、报告机制,不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字〔2023〕70号)有关要求。 8.公司未制定《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3〕24 号)有关要求。 9.公司未对所属福兴煤矿“畅通生命通道”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不符合《全区煤矿“畅通生命通道”专项检查方案》第四条要求。 10.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直报制度》中依据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废止,不符合《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三、(五)的要求。 11.公司层面未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贯彻6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第18次会议精神、《硬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任务清单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未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12.公司第一季度未对所属福兴煤矿2024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集团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四条要求。 13.公司制定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督导制度》中,督办内容缺少督促指导所属煤矿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内容,不符合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能源安全〔2023〕30号)四、(二)1的要求。 14.抽查公司2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1名从业人员“一人一档”中主要工作经历填写不全,2023年应急预案培训和2024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考试试卷批改不认真。 15.集团公司第二季度未对所属福兴煤矿开展2024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集团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三条要求。 16.公司配备了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仅有副总工程师责任制,职责划分不明晰,未明确地测副总工程师责任制。 17.公司配备通防处长1名,未配备科员,不符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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