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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峄城区教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 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时间: 2024-03-08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办公地点: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256号

办公电话:0632-7711826

二、执法职责

民办学校管理与监督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检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市场的管理检查。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五十五号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二十条 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检合格的,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登记注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并实行公告《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未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执法程序及执法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监督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枣庄市峄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

办公地址: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187号(承汇大厦)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2)行政诉讼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峄州路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2024年峄城区教体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3-08    来源: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办公地点: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256号

办公电话:0632-7711826

二、执法职责

民办学校管理与监督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检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市场的管理检查。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五十五号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第二十条 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检合格的,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登记注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并实行公告《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未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执法程序及执法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监督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向峄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枣庄市峄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股

办公地址: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187号(承汇大厦)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工作日)

(2)行政诉讼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峄州路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