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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时间: 2024-01-31

区教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

抽查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频次

1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

全区中

小学校

办学行为、规范情况、举报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 12月修订)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2.《山东省规范办学行为40条》、《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已经2012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  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实地核查、明查暗访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组织检查次数不少3次

2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检查

全区中

等职业学校

学校内部管理、教职工、教学、德育、学生、招生、资产、安全管理

1.《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00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2.《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第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2次,抽查比例不低3%

3

民办教育学校管理、办学行为检查

民办学

校、幼

儿园、

非学历

教育培

训机构

学校内部管理、教职工、教学、德育、学生、招生、资产、财务、安全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 过,2016年11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鲁 教职字〔2006〕18号)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2次,抽查比例不低3%

4

规范办园行为检查

全区注

册幼儿

办园行为、规范情况、举报受理

1.《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

实地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4%,每年不少于2次

5

公办学校、幼儿园,在册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公办学

校、幼

儿园,

在册的

民办学

校、幼

儿园

宿舍消防安全、食堂卫生安全、校舍安全、用电安全、门卫管理安全等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9月鲁政发〔2010〕87号)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实地检

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

校车安全管理

公办学

校、幼

儿园,

在册的

民办学

校、幼

儿园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于2015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 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实地检

一年2次

7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监督

国家教

育考试

组织工

作人员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实地检

一年3次

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监督

峄城区

内经营

高危险

性体育

项目场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 

9

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 

全区公

共体育

设施及

全民健

身工程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 

10

健身气功管理监督

全区法

定健身

气功活

动站点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 

1.《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 号,2006年11月17日)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 

2024峄城区教育和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1-31    来源:

区教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

抽查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频次

1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

全区中

小学校

办学行为、规范情况、举报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 12月修订)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2.《山东省规范办学行为40条》、《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已经2012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  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实地核查、明查暗访

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组织检查次数不少3次

2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检查

全区中

等职业学校

学校内部管理、教职工、教学、德育、学生、招生、资产、安全管理

1.《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00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2.《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第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2次,抽查比例不低3%

3

民办教育学校管理、办学行为检查

民办学

校、幼

儿园、

非学历

教育培

训机构

学校内部管理、教职工、教学、德育、学生、招生、资产、财务、安全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 过,2016年11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鲁 教职字〔2006〕18号)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2次,抽查比例不低3%

4

规范办园行为检查

全区注

册幼儿

办园行为、规范情况、举报受理

1.《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

实地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4%,每年不少于2次

5

公办学校、幼儿园,在册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公办学

校、幼

儿园,

在册的

民办学

校、幼

儿园

宿舍消防安全、食堂卫生安全、校舍安全、用电安全、门卫管理安全等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9月鲁政发〔2010〕87号)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等,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实地检

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

校车安全管理

公办学

校、幼

儿园,

在册的

民办学

校、幼

儿园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于2015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 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实地检

一年2次

7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监督

国家教

育考试

组织工

作人员

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实地检

一年3次

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监督

峄城区

内经营

高危险

性体育

项目场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 

9

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 

全区公

共体育

设施及

全民健

身工程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 

10

健身气功管理监督

全区法

定健身

气功活

动站点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和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 

1.《中国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 号,2006年11月17日)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